关于试用期的七个常见误区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段相互考察的时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其约定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则可以考察自己是否能够胜任岗位的要求和是否能适应工作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对试用期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甚至是有些律师都或多或少对试用期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文将对试用期的几个常见的误区进行阐述。

误区一:试用期结束后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

1、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法律后果:(1)用人单位存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试用期最长是六个月,该期限内最长存在需要支付5个月的二倍工资的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特别注意:存在工伤待遇和工亡待遇全部有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因为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在试用期内出现了工伤或者工亡,因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方面的待遇将均有用人单位承担。

误区二: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1、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法律后果:(1)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此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2)同误区一的第二个法律后果,存在工伤待遇和工亡待遇全部有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

误区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多次试用期。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法律后果,多次约定的,二次以上(包括二次)的约定均无效。

误区四:试用期期限随便约定。

1、试用期期限法定,不能随意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法律后果,超出法定试用期的期限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福利待遇支付给劳动者。

误区五: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不得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法律后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误区六:试用期工资随意约定。

1、试用期工资法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后果:(1)若违反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齐工资;(2)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六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误区七、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能随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1)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2)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是违法解除。若试用期满后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法律后果:如果用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将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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