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著作权发展的两大阶段

著作权的产生经历了两个阶段。

特许出版权时期与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

一、特许出版社时期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权利一定代表并且保护着某些利益。法律之所以要创设著作权这种新型民事权利,也是基于某种特定利益需要受到保护的现实。这种利益最初反映为出版商出版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利益。在封建社会后期,造纸术和印刷术的普及和应用大大降低了书籍出版的成本,导致了出版行业的繁荣。出版商通过大规模地印刷和出版书籍,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一方面,许多大书商的社会、政治地位越来越高,能够影响到政府的决策;另一方面,印刷成本的降低又使得许多小书商盗印书籍变得极其容易,威胁到了大书商的利益。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这些大书商不断要求政府给予他们保护,而当时的封建政府出于书籍审查、言论控制和获得稳定税收的需要,也愿意与这些出版商合作,其手段就是赋予出版商以出版特定书籍的垄断权,而出版商要根据封建政府的要求拒绝出版对政府不利的书籍。这种垄断权就是著作权制度的前身——特许出版权。西方从15世纪开始,威尼斯共和国政府、罗马教皇、法国国王和英国国王都曾向印刷出版商授予专有印刷、出版的特权,以及禁止他人翻印的特许令。在英国,16世纪成立了由出版商组成的印刷公会,英国政府实行书刊出版的特许证制度,由皇室特别授予印刷公会的成员以出版书籍的垄断权。1662年的《许可法案》也规定了这一机制。印刷、出版特权在我国古代也有所反映。在我国宋代的《东都事略》中,已载有“已申上司不许覆版”的文字。

需要注意的是:特许出版权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它是一种封建政府或君主授予的出版特权,是一种公权力的体现;而且能够获得特许权的只能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而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绝不是出版商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出版商只能基于作者的许可而获得复制和发行作品的权利。特许出版权并不保护作品作者的权利,而只是保护当时在封建社会中拥有很大权力的出版商的利益,所以与现代著作权制度存在本质区别。

二、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

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取代封建统治者登上了政治舞台。而能够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分子的地位也随之提高,他们自然努力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而政府也日渐认识到保障作者的利益才能鼓励和刺激创作活动。在这种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开始产生。

英国1688年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规定特许出版社的《许可法案》失效,出版商们也未能说服英国议会重新赋予其出版特权。在这种情况下,出版商们改变策略,转而争取使作者获得法律保护。由于作者往往会将其权利转让给出版商,一旦法律赋予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出版商也能从中收益。这一策略获得了成功。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一部以保护作者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史称《安娜女王法》(也有译作《安妮法》的)。该法的核心内容是:“鉴于最近印刷商、书商擅自印刷、重印、出版他人书籍或其他著述,而未获得该书籍或著述之著作者许可,对其完成损害,或经常导致其本人破产及家境败落,为防止将来此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为了勉励学人撰写著作及写作有益的书籍……(现规定)著作人及其受让人,自该书籍首次发行之日起算,应享有印刷、重印该书籍的专有权14年。”

从18世纪后期开始,欧洲大陆各国也开始建立著作权制度。但欧洲大陆各国的著作权法更多地接受了欧洲大陆启蒙思想家对作品的独特观念,启蒙思想家们并不将作品视为普通财产,而首先将其看作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与此相适应,欧洲大陆各国著作权制度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从而走上了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著作权保护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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