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对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只指出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另一方面,则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为专业规划。如前文所言,依一部分学者的意见,诸如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等的规划设计即旅游开发建设规划。由于开发范围、开发规模、开发重点、背景条件的不同,各种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内容难以统一。若国家有规定的,应尽可能遵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对各级风景名胜区规定了规划的具体内容:

(1)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

(2)划定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带。

(3)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

(4)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措施。

(5)确定旅游接待容量和旅游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6)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

(7)估算投资和效益。

(8)其他事项。如风景区规划所处的外界大环境。它包括经济、政治、客源国及市场的变化;区域经济综合体;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商品开发;以及能源、交通、通讯、水电供应状况等。这些都应作为规划前期考虑并长期注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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