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存在两个隐藏陷阱,不懂会吃大亏

导读: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几乎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因资金不足借款的事情,有借款,就会产生利息,那么问题来了,在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上,即使都取得了合法合规的票据,并且利率也不高于同期同类的金融企业的贷款利率,但还是有可能不能税前扣除,下面提醒大家注意两个隐藏的陷阱。

一、与资本相关的利息

众所周知,现在新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只需要认缴注册资本,在规定时间内实际缴足即可。这时候,生产经营就有可能因实缴资金的不足,导致企业会向外部进行借款,下面我们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某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实缴1000万,约定其余4000万在4年内缴足,但实际在实缴了1000万以后,股东均未再实缴。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1年后,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500万,年利率4.35%,产生利息21.75万元,并且也取得了相关的银行票据,那么这21.75万元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按常理来讲,企业的这种贷款利息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也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利率,应该是可以扣除的,但是,因为企业股东实缴资本的不足,这21.75万元的利息并不能够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

在实际业务中,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更多的是向自己的关联公司借款,并且支付利息。

为此,在我国现行税收法规中,专门设立了防止利用“资本弱化”来避税的条款,那么什么是资本弱化呢,简言之,“资本弱化”是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现象。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但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从而造成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的限额。根据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通俗的讲,“资本弱化”即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某企业(非金融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1000万,向其关联企业借款3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年利率4.35%(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同),产生利息130.5万元,并且全部取得了合法票据,那么这130.5万元的利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答案是不可以全部扣除,只能扣除其中2000万元产生的利息87万元。

政策依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他企业在不超过2:1(金融企业为5:1)的比例时,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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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赵立峰,女,注册税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主任,执业期间作为主要参与人员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务、税务、管理咨询、内控制度设计、审计等综合服务,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担任多家大中型公司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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