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我国青少年网络安全立法还需完善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互联网的普及,青少年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网络使用群体。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青少年网民规模达2.77亿,占整体网民的42.7%,占青少年总体的79.6%。当前青少年的网络应用主要包括信息获取、交流沟通、网络娱乐和商务交易。虽然网络给广大青少年带来了欢乐,但是网络成瘾、网络欺诈等问题也严重阻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青少年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是国家未来的希望,青少年网络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妥善解决。然而,青少年由于年龄小,好奇心强,心理生理发育尚未成熟,且在网络诱惑面前缺乏辨别力、自制力与自觉性,故必须依靠外部力量、采取管控手段对其网络行为进行管理,如行政手段、技术手段、文化手段、道德自律等。但这些手段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尤其在涉及违法犯罪问题时效力有限,因此在法治社会里,通过立法手段规范青少年网络行为无疑成为切实可行又行之有效的途径。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已在青少年网络法律建设方面卓有成效。

  作为互联网发展的先行者,美国十分注重青少年网络立法,前后出台了多部法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从1996年至今,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了五部相关法律:《儿童在线保护法》重在保护青少年免受色情信息影响;《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主要针对商业网站在线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了中小学和公共图书馆应在网上安装过滤软件,确保屏蔽所有含有淫秽、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信息。此外,相关法律还包括《传播净化法案》和《删除在线掠夺者法案》。

  德国早在1997年就通过了《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又称为《多媒体法》,该法创造性地针对青少年可能受到互联网传播的不健康内容影响的受害程度而相应地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三个步骤。2003年,德国制定了新版的《青少年保护法》代替原来的《散布不良内容残害青少年法》,旨在防止青少年受到色情信息侵害。2009年6月,德国又出台了《反对因特网儿童色情法》,封锁儿童色情网页,打击儿童色情犯罪。

  日本在2008年通过了《青少年网络规范法》,明确要求通信和网络服务商对3种 “有害信息”设置未成年人浏览限制范畴。这3种信息分别是“诱使犯罪或自杀的信息”、“显著刺激性欲的信息”和“显著包含残忍内容的信息”。《青少年网络环境整备法》对网络运营商、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安装过滤软件对青少年上网进行管理。

  韩国政府于1997年制定实施《青少年保护法》,它是负责与青少年网络活动保护相关的法律。此后,韩国政府三次修改《青少年保护法》。该法要求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信息,还限制青少年的深夜网络游戏行为。

  除上述国家,新加坡、欧盟等国家也就青少年网络安全开展了立法工作,且取得了实际成效。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建设已成为各国一项共同的事业。由此可见,国外的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建设颇有成效,不仅通过立法手段规制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而且立法具有针对性,为青少年网络行为的管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相比而言,我国在青少年网络安全立法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建设与发展。首先,我国没有专门的青少年网络保护法,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散布于多个法律、法规甚至是规范性文件中的个别条款。涉及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次,法律中的规范性内容,大多比较宏观抽象,缺乏具体性的规定,其可行性和操作性较差。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但是在国家相关部门采取何种预防措施,以及如何鼓励研发并没有明确规定。

  青少年网络安全问题维系民族前途、国家兴旺,事关重大,不容小觑。它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各国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纳入法律保护均处于不断的探索和调整期。我们要高度重视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立法问题,尽快出台、完善专门的青少年网络保护法律体系,有针对性的设计青少年网络色情、网络隐私、网络犯罪等章节和条款,从而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其次,立法内容要具体,增强现实操作性。最后,我们要多管齐下,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大力宣传立法成果,增强公民对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的意识与认知,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知法、懂法、守法氛围。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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