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你可能感兴趣的:(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