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后,我却为客户赢得了两个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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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在《我是如何在IP行业熬出头的》一文中,我提到有两个案子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其中一个是答复OA驳回后,我提了复审,并提交了一个分案申请,最后两个都授权、一下为客户拿到两个发明专利证书的辉煌历史。今天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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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聚乙二醇—电解质口服溶液,限定了其组成为:由以下组分构成:聚乙二醇59-60g、氯化钠1.0-1.5g、氯化钾0.5-1.0g、碳酸氢钠1.5-2.0g、硫酸钠5.5-6.0g、依地酸盐0.02-0.5g、甜味剂0.02-0.5g、食用香精1-2ml和去离子水加至1000ml。

对比文件1公开了Golytely固体制剂,其包含聚乙二醇60g、氯化钠1.46g、氯化钾0.75g、碳酸氢钠1.93g和硫酸钠5.7g。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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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接到本申请的一通后,经仔细分析后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是具有区别的,且区别也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首先,将固体制剂制备成溶液剂,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并非简单的溶解稀释,特别是溶液剂相比固体制剂其稳定性是一个比较难控制的条件。

具体对于本发明而言,氯化钠、氯化钾和硫酸钠中含有一些微量杂质,如钙离子、钡离子,在加热状态下能与PEG产生反应,形成沉淀,影响溶液的澄明度。

其次,由于氯化钠、氯化钾和硫酸钠中含有一些微量杂质(如钙离子、钡离子),直接混合在一起时能与PEG产生反应,形成沉淀。

正因为如此,Golytely固体制剂由A、B、C 3个小包装组成,A包含氯化钾和碳酸氢钠,B包含氯化钠和硫酸钠,C包含聚乙二醇,以避免氯化钠、氯化钾、硫酸钠和聚乙二醇发生反应。

将上述组分混合放置是不利于保证药物质量的,特别是如果将其制备成溶液则更是影响溶液中药物的稳定。

本申请正好克服了上述缺陷,并且不需要3个独立的小包装,直接配成了溶液制剂。

因此,笔者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是具有创造性的。基于此,笔者在一通答复中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仅作了意见陈述就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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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没有修改权利要求,担心审查员会直接驳回,在交完一通答复后,笔者给审查员打电话进行了沟通。可惜的是,审查员还是认为没有创造性,对本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

收到驳回决定后,笔者不服,对权利要求1作了修改,即进一步用制备方法对产品作出了限定,以此提出了复审请求。

不久就收到了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仍然指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有创造性。

笔者在仔细分析复审通知书后,认真作出了答复,坚持认为采用本申请的特定方法所制备的产品为无色、澄明、等渗的无菌溶液,是直接以溶液形式供应的,也不需要如对比文件3那样采用3个独立的小包装。并结合本申请说明书中给出的临床疗效阐述了这种溶液制剂带来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委接受了笔者的意见,撤销了驳回决定,不久就收到了专利局下发的授权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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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复审后,考虑到这个案子对客户来说非常的重要,他们希望这个案子一直处于审查状态。于是在老板的建议下,我又以复审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为基础提交了一份分案申请。

很快该分案申请就进入了实质审查阶段,下发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审查员依旧指出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有创造性,并且所用的对比文件也和原案的对比文件相同。

笔者经仔细分析后,考虑到不修改权利要求会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性的问题,于是在征得客户的同意后,将其中一个实施例作为了权利要求,并参照原案复审答复中的意见做了意见陈述。

该分案申请在答完一通后,审查员就接受了笔者的意见,作出了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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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后,我却让客户拥有了两个发明专利,至今想起来都觉得好开心。还记得当初我将结果告诉客户的那一刻,客户激动得说着感谢的话“真得太谢谢你了,当初收到驳回决定我们都想放弃的时候,而你不服,你坚持提出复审。如果不是你,我们根本不可能一下子拥有两个发明专利。谢谢你对我们的专心、我们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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