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如山

      法律,任何时候都不该成为执法不公者愚弄百姓的利器。


       树叶绿了黄了绿了,黄了绿了黄了,又绿了黄了。一晃四年时光。而父亲在维权的路上,已走了整整四年。

       父亲和伯父那场关于家中杨树林权属的纠纷,最终以父亲的胜诉而告终。紧接着又开始了与邻居张家关于县法院已经确权的那片杨树林中一部分地皮的诉讼。短短四年时光,父亲仿佛老了十岁。

        那是一片曾经茂密的杨树林。一家均属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的伯父,看中了家中那片杨树林。在县法院及中院确定了父亲的使用权后,父亲将杨树林中一半地皮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伯父,用以证明,父亲其实很在意亲情,但必须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而邻居张家,趁父母均不在家,连夜在杨树林剩余地皮上偷建房屋三间。村民委员会和县土地部门数次调解无果后,父亲决定通过司法开始再次维权。

        也许没人能对父亲的痛苦感同身受。为了这起侵权案能够顺利立案,六十八岁的父亲东奔西走,每天喝得烂醉如泥。醉了的父亲大哭不止。是啊,不论哪一个国家,从国到家,对外政策都是寸土不让,寸土必争!如今自家土地被外人侵占,对父亲而言,又是怎样的屈辱!

       手握十四份证据的父亲终于等来了开庭。庭长安慰父亲:“放心,你证据充足,肯定会赢的。”庭审后不久,庭长找到父亲:“虽说你证据充足,可张家社会关系复杂。依我看不如庭外调解,让他补偿你两万元经济损失算了。”父亲无比气愤:“他在我家地皮上偷偷建房,事先未告之事后未道歉,如今又想随随便便赔两万元了事,难道法院是为他家开的!”过了几天,庭长又找到父亲:“我已做他家思想工作了,你也消消气。这次他们确实不占理,也没少花钱,赔偿上愿意再加一万。”“他家四处打点花钱是他家的事,于我何干?我只要求司法公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又过几天,庭长再次找到父亲:“住这么近的邻居,他再加一万,你也别再起诉了,两家纠纷就此结束吧!”愤怒的父亲转身就走,直接去县法院找到张家的副院长亲戚,大声吼道:“法院何时学做起买卖了?如今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也可以论斤论两贱卖了?有财有势便可以手眼通天、颠倒是非吗?”有几位工作人员站在门外,静静地听着,不时交头接耳,议论纷纷。父亲被劝进了另一间办公室:“听说你曾做过十几年中学教师,怎么讲话也如此没有分寸?”没几天,一审判决发下来了,父亲败诉。判决书上,对于父亲所提供的32户村民证言、原集体协议、现集体证言、乡土地所证言等原被告均认可其真实性,且已核对过原件的证言,以均为复印件不予采信。对于九一年原村组因两家宅基地边界纠纷所签订的协议,以证据与现在间隔时间较长而不予采信。对于县法院及中院已确立过使用权范围的这块土地,以四至不明不予采信。对于上诉人请求赔偿十万元经济损失,以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在本集体成员之间无偿进行而不予支持。

        2014年5月1日,父亲上诉至中院。

        2014年7月1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方律师辨称上诉人没有提交宅基地使用证。父亲拿出本村村委及乡土地所证言各一份,证明政府从未为本村村民办理过土地使用证。被告方律师又辨称(2012)社民一初字05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地皮四至不明。父亲又拿出了本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在这份证明上,村委会对(2012)社民一初字053号中的空地做出了明确解释。被告方律师接着辨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原审请求范围:一审诉讼请求是赔偿经济损失,二审却是归还地皮。父亲无奈地叹了口气:“一审判决书上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在本集体之中无偿进行。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转让关系,而是非法剥夺、非法占有和被非法剥夺、被非法占有的关系。因此,上诉人不要任何经济赔偿,只要求归还地皮。”庭审结束后,青文媳妇异常生气:“我就盖了三间房,却告来告去,不就想讹钱吗?”同行一法律工作者不由笑了:“如果有一小偷,偷了他人财物,失主发现后要求其归还财物或赔偿损失,小偷能说失主是在勒索吗?”

       二零一四年底,父亲败诉。(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39号)判决书内容,完全是(2013社郊民初字第206号)的翻版。

        经过各界正义人士和父亲的不断努力,河南省人民检查院于2015年12月18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412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庭审中,被告方律师一再辨称,关于(2012)社民一初字053号中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原告方只有村级证明,证据不足,必须再出具一份村级以上行政单位证明。原告方律师及时补充了一份新的证言。乡土地所在这份新证言中,证明本案中所诉土地的使用权,确属原告方所有,与32户村民证言、本村村委会证言及其他若干证言一致。庭审中,被告方未提交任何新证据。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省高院做出判决:本案纠纷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如对处理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未经有关政府部门先行处理,故高院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予以维持原判。

       一场官司,原告方取证全面,历经四年。县法院,市中院,省高检,省高院,最后维持原判的原因竟然是:你和邻居有纠纷,应找政府部门去解决!

       想起被告方律师和朋友的酒后真言:“王律师,这么难的官司您都能打赢,以后在咱们社旗律师界,您可是头一份!”“不敢当。为了省高院这场官司,人家被告也是下了血本了,一次送出去一辆车!”

         没人愿去追究谁徇私舞弊了,谁谁贪赃枉法了,谁谁谁个人素质不高了。我们只是伤心真理的暂时迷失,会让我们丧失坚持真理的勇气。但真理永远存在于人们的心里。不论个人或集体,当它引起公愤的时候,它已经和真理背道而驰了。那不过是一座不攻自破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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