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入职3天被辞退引热议,面试应告知怀孕吗?说还是不说,网友的评论扎心了




现实中的职场女性仍面临着一道道难关:招聘歧视、面试的时候被问婚育问题、职场上同工不同酬、关于职场女性的刻板印象……
文 |蔡佳雯 王绮彤 梁晨 编辑 | 星煮

前段时间,#孕妇入职3天被公司辞退#这一事件上了微博热搜。
据浙江电视台教科影视频道报道,8月初,杭州的杨女士面试了浙江地球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内容运营职位,面试时并未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怀孕的情况。面试通过,杨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而就职第三天,杨女士以“不符合岗位需求职责”被用人单位解雇。期间双方发生了摩擦,杨某离开单位后下午便出现了流产。
有网友指责杨女士“故意隐瞒怀孕,恶化女性就业环境”,也有网友站在女性合法权利保护角度,提出“如果告知怀孕会找不到工作”的担忧。那么,女性职员在面试时,该不该告知用人单位怀孕呢?另一方面,隐孕入职后,公司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雇职员呢?
“孕期”虽不是免死金牌,也是女性职员的合法权益
据浙江电视台教科影视频道报道,得知自己怀有身孕,刚好在面试的前一天。杨女士担心事后和公司发生摩擦,还专门咨询了律师是否有必要告知用人单位,律师告诉她“这是她的隐私权”。入职后第三天,她等来的不是自己的劳动合同,而是一份离职证明,上面写着“因不符合岗位需求职责”,在试用期间被公司解雇。随后,杨女士告知了公司自己怀孕的事实。
那么,在用人单位知道杨女士怀孕的情况后,还能解雇杨女士吗?
即使杨女士处于孕期,用人单位仍然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杨女士一事已申请劳动仲裁,至于公司是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仍待仲裁结果。
无独有偶,据搜狐网报道,2019年3月,小末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天,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其中规定,若员工在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3天或迟到超过5次,或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现象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月底,公司以小末试用期内迟到6次,不符合转正条件为由,终止试用。而此时小末已经怀有身孕,小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裁决又想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仍然判决公司胜诉。
孕期并不是女职工的“免死金牌”,“三期”女职工仍需要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若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用人单位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孕期女职工拥有不被歧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 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第5条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但在现实中的职场女性仍面临着一道道难关:招聘歧视、面试的时候被问婚育问题、职场上同工不同酬、关于职场女性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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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up主@糖姨的小喜悦(以下简称“糖姨”)自称为“中年职场妈妈”,在已婚未孕时,她做过一个大胆的决定:换工作。她在自制视频《「女性职场歧视」不想做82年的“金智英”了》中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她到了新的公司后,每天都暗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工作、加班,不能让老板没有安全感,觉得她刚到职就要怀孕休假。
这种焦虑感在糖姨两年后怀孕时更甚,害怕失去工作的糖姨还是一如往常工作,还告诫自己“不能太娇气”。甚至在她孕初期时出现先兆流产的迹象、遵医嘱休假两周的时间里,还在积极地回复工作消息。糖姨每天都在生理的不适与心理的焦灼中来回拉扯。
她在视频中说道,“现在社会环境对女性真的不太友好”。
入职面试应当告知怀孕吗?
在中国,有大把母亲把“已婚已育”写在简历上。这已经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加分项。
三十而立的职场女性,面试时总是免不了被HR问到结婚生小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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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面试者)告知了(怀孕)肯定会对面试结果有影响,绝大部分企业是不会录用怀孕的候选人的。”知乎的一位匿名HR表示,“公司方面考虑很简单,怀孕入职还要顾及孕期的各类情况,比如产检,产假等等;在企业看来,我们新员工才来还没做什么贡献呢,就要付出那么多,太不划算了。”
糖姨也做过HR。在面对一个经历和能力都很匹配的女性候选人时,上司却会觉得“30了而且已婚未育,算了吧这个岗位不合适”。她也会感到难受:这样的言论不正是在影射着自己吗?
根据全国妇联最新调查显示,近半数(49.1%)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关注应聘者的性别和婚育状况;半数以上妇女(54.7%)在求职面试中被问及与结婚、生育有关的问题,甚至有媒体报道女性求职者在回答近两年是否打算结婚时略有迟疑而被“秒拒”。

尽管法律关于女性劳动就业权的保护不断完善,但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又不得不考虑最现实的用人成本。98天产假、生育津贴、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总是对女性职员“小心翼翼”。
然而,“已婚未孕”能够成为用人单位招聘考核的标准吗?招聘者又是否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傅川云律师在接受南都周刊采访时表示,2019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该情况会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
在员工方面,则有权拒绝回答HR自身生育情况的问题。傅川云律师解释:“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属于基本人权。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所排除的条件违背基本人权和社会常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件是无效的。”
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坚定站在维护女性劳动就业权的一边。 近年来,不少公司单凭“员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为由,主张员工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实务中,法院并不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傅川云律师指出,不是所有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行为都属于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涉及学历程度、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欺诈的,该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但是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
摧毁女性的是女性?生育保险制度面临的死循环
“虽然我也同情流产遭遇,但都这样的话,以后女性找工作更受阻了”、“她是以一人之力恶化女性的求职环境”……杨女士的案件一出,便有不少网友对女性未来的求职之路忧心忡忡。
孕妇之所以常常被公司企业“不待见”,就是因为孕妇一来身体条件特殊,无法从事高强度的工作,二来要经常请假检查和待产,可能造成令人头痛的劳动力缺口。
而隐孕入职生育后离职,更是成为企业恐惧的根源。 2017年,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职员隐孕入职,入职后三天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后随即提出辞职,怀孕期间照常拿工资、交社保。
由于《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明确了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遇到此事,似乎也只能“自认倒霉”。 有网友调侃“这算不算职场碰瓷”,也有网友提出了忧虑“如果女性求职者坦白了有孕在身,被录用的概率又有几何? ”。
法律中种种为了保护孕妇而设置的条文,反而造成企业的歧视与不公,这似乎成了一个无解的死循环。
傅川云律师感慨,由于一些“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思想,大多数女性在职场就业中,很难享受到公平对待,这就造成女性就业者在遇到类似婚育问题时想说却不能说,公司想问却不敢问的尴尬境地。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指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承担方式,女性的生育成本应该由全社会负担。
中国现阶段的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享受生育保险,这也是一些孕期女性为什么要在怀孕后去找工作的原因。 “如果我们承认生育的社会价值,就应该由社会给予这样的生育津贴和补助,对于那些不在用人单位就职的女性,也应该建立起相应的生育保险制度,由个人承担一小部分费用,政府承担大部分责任,这也是国家应该负起来的责任。
一直以高福利著称的不少北欧国家,都通过把家庭中的准爸爸也一视同仁地纳进“法律保护”的范畴,从制度设计上打破这种僵局。 瑞典在1995年首次推出法令,规定“父母双方各有一个月的不可转让的亲子假”。 到了2002年,这个不可转让的假期增加到了两个月,而且政府还要给父母双方发480天育儿津贴。 这些国家中育儿津贴的数额是按照父母损失的薪水计算的,最高限度依照法律各有不同。 所以说不管是丈夫还是妻子,都会受到来自政府的政策照顾。 对于企业来说,这时雇佣男性或者女性要付出的成本是相同的,自然也就不存在偏袒一个性别的局面。 除此之外,芬兰还在妇女怀孕154天以后,或是在怀孕四个月末做完孕检以后提供“母亲红利”,要么是母亲大礼包,内含儿童照料物品或现金。
如果北欧的案例显得有些遥远,亚洲中韩国在孕妇保护上的努力也十分不错。 在韩国,弹性工作安排能够解决育儿假解决不了的一些问题。 考虑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替代率过低,或者工作性质不允许长时间完全脱产,部分劳动者选择不休育儿假。 为了帮助雇员克服困难,韩国部分企业允许女性雇员减少工作时间,每周工作15小时至30小时即可。
孕妇入职3天被辞退引热议,面试应告知怀孕吗?说还是不说,网友的评论扎心了_第8张图片
在南京大学从事社会保障研究的刘璐婵曾经表示,国内要改善孕妇职业困境的现状,一方面也要建立起育儿假制度,一方面一定要强化父亲在孕期和孩子降生之后的存在感。 平衡好女性保障和性别平等的天平,才能真正打破女性孕期的职业困境。
在职场中996被如此诟病的时候,还有许多女性甚至因为生理上的差异无法获得一份工作。 身上孕育另一个生命已是巨大的考验,希望整个社会能够行动起来,给准妈妈们更广阔的的职业空间。


来源|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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