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篇文章首先对网络游戏的运营流程和业务定位进行了说明,概括出若干特征:网络游戏本身业务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相关机构缺乏关注,众多消费者权利难以保障。随后文章从各个游戏公司的用户服务格式合同及定型化契约入手 ,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说明目前游戏公司所订立的格式合同不仅内容不规范,而且无视消费者权利,法律意识淡漠,而消费者自身的力量又尚未发展至能够有效对抗厂商的程度,因此需要由国家进行规制。然后文章对三个较为关键,同时也是受到侵害最为严重的领域进行了讨论。作者站在法律的立场,以公平、中立的态度对消费者和合同订立方的利益进行了衡量,认为商家在虚拟物品上责任过重,应当适当平衡,而在消费者知情权及隐私权方面则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至于服务质量,作者认为这是需要由市场逐步解决的问题,仅在技术层面上考虑即可。相比所提到的三个领域而言,格式条款所应遵守的底线可能是更迫切的问题。很明显,突破底线的条款最终也是无效的,订立方应对此有清醒认识,可节省因双方分歧或纠纷浪费的时间、精力、金钱。台湾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及施行措施走在了大陆的前面,向台湾学习已有初步方案,这无疑是加强消费者保护的一条捷径。 关键字:网络游戏 格式合同 利益 平衡 Summary: This article first explains the operation processes and business orientations of Online-games, aiming at summing up some of its characters:Online-games have a complex operation flow involved with a huge amount of persons; related organizations neglect it; the consumers' rights are hard to protect. Then, by concentrating on the various standardized contracts of different companies, comparing them breadthways and lengthwise, I reach a conclusion that these standardized contracts, which neglect consumers' rights with unfair content, are in urgent need of regulating. After discussing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methods of Taiwan, I pick out three key areas, which are infringed most. As a student major in law, I will stand in the position of equity and indifference, weighing the profits of the consumers and standardized contracts makers. It turns out that the businessman’s responsibilities on virtual-items should not become heavier, and the consumers' rights to information and privacy need more protection. As to the quality of service, it should be solved by market step by step, just some consideration on technical layer in law can do it. Between the three areas, the bottomline of the standardized contracts may be more urgent. Obviously, the clause that oversteps the deadline will be invalid, and if the standardized contracts maker pays more attention on this, both the maker and consumer can save a lot of time and money which may be wasted on disputes.The legislation and executive measures on consumers' protection of Taiwan is in advance of the Mainland. A preliminary plan has already been put forward, and doubtlessly, this is a shortcut strengthening consumers' protection. Keywords:Online-games standardized contracts profits balance 一. 网络游戏的业务描述、定位及特征概括 1.网络游戏业务流程说明 概念:这里所提到的网络游戏,主要指大型网络游戏。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涉及的分类标准很多,试列举一二:游戏题材,一般是RPG,即角色扮演游戏;游戏容量,一般在600M以上,也就是至少一张VCD光盘的容量;收入模式,一般是通过在线或线下点卡销售来获得收入(也就是销售游戏时间)[1]。 流程说明:网络游戏整个产业链主要包括四部分:网络游戏开发商负责开发游戏;ICP运营商,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基础电信运营商,硬件和带宽的提供者,同时也有可能负责一部分销售;发行渠道商,游戏的发行者,负责“推广”与“收钱”[2]。可能有些商家可以同时担任其中多种角色,例如盛大网络,既是网络游戏开发商,又是ICP运营商;中国电信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同时它旗下的子公司也参与ICP运营或是游戏开发,如四川天府热线[3]。角色的整合有利于提供服务,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根据产品模式不同,可将网络游戏分为两种[4]:代理制和自行开发制。代理制指游戏开发商和ICP运营商分离,ICP运营商负责提供游戏相关服务,开发商负责开发游戏。ICP运营商赚取的是销售利润,而开发商能够得到一定数量的分成。这种模式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中国本土的游戏开发力量比较弱,现在运营的网络游戏一般都是代理外国产品而来。自行开发指由ICP运营商负责开发游戏,负担其成本及收益。自行开发在产品维护、升级上有优势,而且无须负担分成费用,单就商业模式而言比较吸引人。不过目前现实是国内的开发力量有限,无法制作出与国外处于同一等级的产品。 现行网络游戏的运营流程一般包括如下步骤:1.代理或是自行制作一款网络游戏;2.向电信部门购买或是租用服务器、带宽;3.测试、免费试用;4.收费,将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5.售后服务[5]。 消费者使用这项服务的流程一般包括:1.在官方网站注册,获得一个用户名(ID)和密码,用户名(ID)是唯一的,不与其它用户重复;2.将买到的游戏时间通过一定方式注入这个ID,从而能够使用该ID进行游戏;3.创建人物/角色,有可能一个ID拥有多个人物/角色;4.该人物/角色将拥有一些物品及一个不与其它人物/角色相同的名字。玩家一般想使自己在游戏中与众不同,名字是这种想法的第一个出发点。有些游戏还可以改变人物/角色的装束,让个性化成为可能。5.玩家在游戏中进行一段时间之后,他所使用的人物/角色可能在游戏中拥有了某种地位或是超出初始水平的数值,例如等级。6.如果玩家对该人物/角色感到厌倦,他可以删掉该人物/角色并重新建立一个。7.网络游戏运营商(ICP)一般被认为有权制定一些在网络游戏世界中应当为大家遵循的规则,并在玩家违反规则时予以处置,例如回档(让人物/角色资料恢复到较早时的情形)、删号(删除人物/角色)、封ID(禁止该ID使用,是较极端的手段,因为涉及到玩家在该ID中的游戏时间) 2.网络游戏业务定位 在我国大陆,网络游戏被认为是电信增值业务中的一部分。《电信条例》及新颁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6](2003.2.21)将我国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指提供公共网路基础设施、公共资料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路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资讯服务的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又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虽然分类目录没有对分类依据做出详细解释,但对相关分类进行了定义。网络游戏被划入信息服务业务。就其定义来看,与旧版中的互联网资讯服务有所重合。就此判断,从事此类业务的商家,仍可以看作通常所说的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7]。 根据台湾电信法[8],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电信业务与第二类电信业务,第一类电信业务指设置电信机线设备,提供电信服务之事业,第二类电信业务指第一类电信事业之外之电信事业。电信法授权由交通部制定第二类电信业务技术规范与审验项目及申请许可程序等事项的管理规则[9]。从台湾资策会发布的2001年台湾网际网路服务业之产业结构分析与研究一文中得知,网络游戏被认为是广义上的ISP服务之一部分。虽然文中亦说明网络游戏属于线上资讯提供中的娱乐部分,然而强调ISP与ICP之联系的意图很明显[10]。 3.特征概括 这里只概括若干与本文写作目的有关之特征。 ⑴:网络游戏业牵涉广泛。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发展迅速,消费者众多,一旦发生大规模的侵权事件,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 ⑵:我国网络游戏业存在先天缺陷。由于游戏业自主开发力量不足,运营商多以代理外国游戏为主,技术及服务力量相应缺乏;发生纠纷时,很难确定责任方。 ⑶:网络游戏本身业务复杂。运营商除须负责服务器与客户端的连接(网络拨接),还须负责数据存储(玩家资料),保证玩家资料安全及不受侵犯,为玩家制定行为规范及维持。以上种种,责任不可谓不重。 ⑷:政府对网络游戏业缺乏相关规制及扶持。在台湾,立法委、行政院、经济部、交通部在一个协调一致之框架下行动,彼此配合默契,措施到位。中国与行政立法相关的配套措施仅包括《电信条例》的制定、《电信业务目录》的修订及网吧管理措施的出台。 二.网络游戏格式合同的比较 格式合同在台湾叫做定型化契约,一般网络游戏与用户的合同皆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消费者一方处于不利地位,因而法律对合同中条款有所约束。然而网络游戏为一新鲜经营方式,政府及法律尚未作出反应。很明显,相对事前预防而言,当用户与运营商发生纠纷而最终诉至法庭即已是得不偿失。这里将对各家厂商的格式合同进行一些比较,期望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 1.台湾华义先后制定的两个(华义国际数位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定型化契约[11]比较 台湾华义的定型化契约系参考美国网络游戏《线上创世纪》而订立,北京华义建立之时将其简体化并略去若干属于消费者知情权部分而发布。最近台湾及北京华义公布了新的用户服务条款,其中内容按照进行了较大变更,主要包括: 个人资料的保护及其限制。新的华义定型化契约要求用户提供完整真实的个人信息,同时宣称如果个人信息违反华义游戏网服务宗旨,则有权(保留权利)随时终止会员资格及使用各项游戏服务之资格,契约亦规定了个人资料的使用范围当然以法律为基础,进行若干扩展,旧的契约没有要求玩家提供真实的资料,且声称玩家将无任何隐私权。 用户使用线上游戏的限制。旧的华义定型化契约对玩家如何使用游戏进行了限制,主要涉及技术方面,例如外挂及反向工程,此外还需遵守华义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新的华义定型化契约则笼统规定会员需对于华义游戏网或是透过华义游戏网所传输的一切内容负责外,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玩家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次也加入到了契约中,成为契约的内容之一部分,例如“会员同意并保证不公布或传送任何毁谤,不实……的文字,图片……于华义游戏网上”。玩家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现在更多的来自法律,而非来自合同。 服务的停止和更改之详细情形。旧的契约规定了二种服务停止情形,违反行为准则,无条件被终止(第九条,华义国际得随时终止您的帐户,且不再对他方负担义务……均不予退款,亦不得要求比例退款)。关于服务更改,华义认为,其只需在主页上进行通知,消费者需承担了解义务(第四条)。华义新的契约不仅规定华义有权无条件终止,更改服务且无需通知会员,无需承担责任外,还对停止,变更服务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定义,将之前为纳入的硬件故障,天灾等因素一并归入,同时声明会员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补贴或赔偿。 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旧的契约中的免责条款散见于各处,另外还对担保责任的免除作了规定,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华义国际对网络连接所导致的传送或传送结果不负任何责任;使用华义服务和软件的风险也完全由用户承担,华义国际不对此进行任何担保。新的契约中将担保责任的免除改为对华义游戏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及透过华义游戏网所获得商品及交易过程本身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增加对个别条款效力的说明。新的契约中注明了“本同意书所定之任何会员条款之全部或部分无效时,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如此虽意思不太完整,亦能让另一方对契约效力有所了解。 增加适用法律的说明。也就是约定管辖及约定适用法律。因为亦有可能有海外用户使用服务,在某种程度上约定适用法律也是必要的。 不过,相对于之前的定型化契约而言,没有对契约的法律解释相关内容及法律顾问资料进行说明。原来的契约专门声明如用户对此契约有何疑问,可致电查询;并且公布了公司法律顾问的名称,消息很透明。新的契约删除了这些内容。 2.网星游戏乐园格式合同[12]与joypark线上游戏乐园定型化契约[13]比较 网星游戏乐园的格式合同基本是joypark线上游戏乐园定型化契约的简体版,不过格式合同中添加了游戏管理规章,说明了若干将受到规制的行为及相关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踢出游戏、删除人物及对账号的暂时或永久停权。 合同中订立此类条款是因为大陆玩家违规严重,影响其它玩家的服务。将规章置于格式合同中亦得保障玩家知情权。 3.北京华义格式合同(台湾华义定型化契约的简体版)与网星游戏乐园格式合同之比较 二者相比,合同中都含有账号密码使用条款及注意事项(用户的基本义务)、游戏管理规章(用户使用线上游戏的限制)、免责条款、知识产权宣告(著作权声明)、授权及使用条款、合同终止条款。所不同的是网星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而华义合同中仅声明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外,华义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有较详细的定义和说明,网星合同则比较粗泛。 网星合同认为,任何涉及到网络的服务项目之稳定、安全、无误、时效及不中断都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也不应由其负责。网星得随时因任何原因拒绝用户使用且不发送任何通知。用户提供给网星资料被视为是授权行为,网星得对资料进行使用、修改、重制、公开播送、改作、散布、发行、公开发表、转授权。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与网星类似,华义也认为任何涉及到网络的服务项目之稳定、安全、无误、时效及不中断都不应由其承担担保及赔偿责任,但特定情形的协助查询义务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华义对账号密码泄漏、用户游戏行为、游戏本身缺陷、停止服务或服务不善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赔偿责任无法排除,亦以用户使用线上游戏所支付华义的价款为限。华义同时声明,修改该条款无须通知用户,注意义务在用户一方。 4.盛大网络格式合同[14]与北京华义格式合同之比较 相比华义而言,盛大的合同更多的依靠引用法律来对合同事项进行详细的说明,例如盛大公司要求用户遵守所有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等。盛大拒绝提供对其网络服务提供担保,同时拒绝承担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盛大有权随时修改、终止服务而无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或通知用户。因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管辖。 5.比较之结论概述 结论一:由于网络游戏为最近几年新生之事物,法律中无明确规定,业内惯例也有待形成,其格式合同的内容、形式等相差很大。就网络游戏用户这一个整体而言,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相对于存在一个合同范本而言,用户需要付出额外的注意义务。 结论二:网络游戏公司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或意图钻法律的漏洞。网星公司的格式合同只是台湾方面的简体版,只对少数字词进行了修改;华义原先的做法与网星一致,最近释出了新的合同,对应诸多情况作了新的改动;盛大原本就是一家大陆公司,它的格式合同相对比较简单(篇幅,内容),与中国法律配合得比较好。不过无论哪一家公司都没有打算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结论三:从合同的行文来看,消费者利益群体尚未能够拥有自己的声音,与服务提供方对等。仅就华义定型化契约而言,用语客气,各方面信息有较充分披露,而大陆方面格式合同有意隐瞒相关信息或是以此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三.网络游戏各方的利益平衡[i] 格式合同不应当仅仅是一个其中的格式条款有效无效的问题,也应该是一个合同中应该订立什么样的条款的问题,因为事后纠正比事前规范花费大得多。即使事前规范不在法律关注范围,然而亦可作为一个“减负”问题来考察。 1.退款问题 华义的格式合同中提到了这个问题,其他公司的格式合同中一般回避了。他们认为销售问题应当由销售商负责,无需在格式合同中再行提出。不过很明显,消费者购买点卡是为了里面的时间,而不是一张卡。这里首先涉及什么时候可以退货。华义的第一版定型化契约中对此有涉及,认为在点卡账户、密码的铅封没有刮掉的情况下可以退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点卡仅仅是一张塑料卡,不牵涉第三方利益,销售商可以退货而不致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然而,如果用户打开了点卡,进行游戏一段时间后,发觉这个游戏的质量很差,打算退掉点卡,这时他多半不能如愿。一方面,是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销售商很难确定点卡中还剩多少钱;另一方面,游戏在正式收费之前往往会提供给用户一到三个月的测试时间,允许用户来了解这个游戏,而且,现在也有一些运营商专设测试服务器,连入较慢,但不收费。这无疑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证明运营商已经给用户提供了充分了解游戏的机会。因而用户以“这个游戏不好”为理由要求退款不应当得到支持。 不过,还可能有其他理由,例如,“运营商提供服务不到位”等。此类事项,须由消费者证实运营商未提供他所应得到的服务。主要服务事项一般未在合同中得到说明,恰恰相反,大多数格式合同中都规定运营商不对服务作任何担保,不承担因此而致损失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商人是市场主体,要求他们对此作出规定未免有违常识,因此相关责任在国家。台湾曾订立网络拨接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15],认为网络游戏具有网络拨接服务的特点,因而应该对网络中断造成的损失负责。可以认为,保证网络的通畅,玩家在接入服务时的延迟不致太严重,掉线较少,是网络运营商服务的基本内容。然而,网络运营商往往是向ISP租用的带宽和服务器,他们只能在游戏程序上保证连通的顺畅,要求他们对硬件的故障或其他可预期原因导致用户不能享受服务进行赔偿未免有失公平。双方利益衡量均有道理,只能从法律技术面考虑,为便利起见,将责任归于运营商一方,而运营商得根据判决或调解结果向ISP求偿或协商。可以预见,此方面的成本仍有可能最终摊到消费者身上,仅就服务质量提高及运营商对消费者更加负责之态度而言尚属进步。 2.虚拟物品的价值 虚拟物品的价值实际上与第一个问题有关系,例如,玩家在游戏中物品遗失而要求赔偿或是退货。这类情形原因很多,未必一定与ISP有关,关键在于对虚拟物品的保护。 首先要确认虚拟物品的性质。虚拟物品仅于游戏中存在,且不同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不尽相同而又一般不能通用。玩家通常认为虚拟物品可以与现实中的货币进行交换。有些虚拟物品会损坏。虚拟物品一般很难同玩家身份发生紧密联系,很难验证物品的真正所有人,也缺乏有力手段来约束玩家交易行为。相应的,抢夺、欺诈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且很少会受到惩罚。不过,并非所有的虚拟物品都是“动产”。在UO(网络创世纪)中,玩家可以拥有不动产(土地,房屋),并对此设置限制,由程序来保证玩家的各项权利[16]。以上这些,为我们勾勒出一个网络世界物权的概况:玩家在虚拟物品上拥有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保证(通过若干行为,可以得到、占有、处分物品等),但没有保障(有可能遭到抢夺、诈骗而无处声张)。 虚拟物品的保护可能有若干办法,例如,作为点卡的衍生物来保护,作为数据资料来保护。这涉及到虚拟物品的价值衡量:用货币还是用数据。某些虚拟物品可以在现实中卖出很高价格,如果某次突然的断线导致物品丢失,玩家会觉得损失很大。另一方面,运营商也会很为难,因为游戏的资料并非每时每刻都有存档,在某个区间内丢失的资料可能无法回复,不能确定玩家是否确实丢失了该物品。双方思路不一致是最大的分歧。双方利益衡量,玩家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他们在虚拟物品上花费了大量的金钱。运营商不仅需要保证玩家的资料不能丢失,他们还需要照顾玩家在游戏中的公平感觉,不能任意的满足玩家的要求,责任较重。考虑到大陆玩家素质较差,运营商在此问题上实际处于两难境地。相应地,法院或是消协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慎重考虑,将其作为数据资料进行保护,或是设定一个赔偿上限。 3.玩家隐私权及知情权 玩家的个人资料未经授权不得向其他人公开,这只是常识。个人资料以玩家所提供,牵涉至个人的资料为限,包括通讯地址,联络方式等。授权应是明示授权。有些格式合同规定玩家提供的资料归公司所有,玩家需对此格外注意,而游戏公司将在此获得额外的收益,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在此获得扩展,除游戏公司要在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提示消费者该条款意义,对于已经授权使用的消费者,游戏公司应当对资料去向进行说明,对于已经同意转让的消费者,一旦受到公司侵权,所要求赔偿数额不应以该公司依靠资料所得为限。 于格式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订立方有若干义务,对应为对方的知情权。例如,变更合同条款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免除或减少一方责任的条款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等。不履行此义务将导致发生纠纷时格式条款无效或成为过错方。唯一的不确定之处就是如何界定“及时”或是“适当方式”,需要根据合同双方具体情况来考虑。合同订立之际,仅仅在注册过程中说明相关信息便足够,因为不注册便不能玩游戏(有若干例外情况,然而亦需要浏览主页),然而订立方应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条款涉及概念,内容,对另一方的影响等,并举例说明。因为订立方本身便须对此有详细了解,否则便不能成为订立方,该条规则只是要求订立方将此公之于众,并不造成负担。若合同在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任何法定事宜要通知玩家,基本做法应该是发送电子邮件到玩家信箱中,同时在主页上发布公告。由于游戏公司本身具有一定技术力量,向注册玩家发送电子邮件的负担相当小。此外还须区分一般(例如:例行停机维护)和紧急事项(例如:紧急停机维护),一般事项可能应当提前若干天或小时通知,紧急事项可以不受此限,然而应当在游戏中通知玩家,并在主页上发出通告,并在事后发送电子邮件进行补充说明(如有必要)。 4.免责条款 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合同一般都由格式条款构成,不存在一般合同条款。玩家知情只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成为合同一部分的前提,而非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单从字面来看,合同一方要根据这一条主张权利必须首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游戏合同中,玩家处于消费者的位置,他应该能够了解到服务的真实的、基本的情况,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应受到损害。以上这些规定并不能保证玩家的权利受到完整的保护,但却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单就合同而言,玩家的知情权应当在其中得到反映;如因服务受到损害,亦有相应赔偿权。如有剥夺或限制此类权利的条款,应当无效。例如“xx公司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或“线上游戏的停止或中断者或用户档案缺失,用户不得要求xx公司提供任何的补偿或赔偿”这类条款。游戏管理规章亦不得剥夺用户此类权利。用户则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游戏管理规章。用户的权利、义务分别与运营商的义务、责任相对应。免责条款不涉及利益平衡,仅仅是法律规定,只可说是基本的底线。 四.结语 我国合同法历经修改,然而相对于合同法中相关条款而言,台湾消法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更为细致可行(十、十一条,消法施行细则),而非仅为原则。台湾消法自2002年修订后,对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格式条款的管理权,规定管理方式(十一、十七条)。明确消费者知情权及相应保护措施(十一、十三、十四条)[17]。 仅有法令而无将法令精神自上而下的贯彻,形成可行的程序,则法令无异于废物。台湾消法中不仅对消费者保护团体进行了相关规定,更设定行政院下属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为“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各省市消费者服务中心,负责相关消费者保护政策制定、研究及咨询、申诉、普及任务。消费者可由电话、书面、网路方式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团体、消费者服务中心提起申诉或是直接提起消费诉讼,如申诉结果不满意亦得提起消费诉讼、向上级消费者保护机构申诉或是申请调解,申诉或调解再无结果可提起消费诉讼[18]。由于相关渠道通畅,法令完备,台湾消费者之权益能得到有效及时的保护。自官方网页及消费者保护团体所公布的消息亦可以证实这一点。以两则新闻为证[19]。 台湾与中国同为大陆法系,书同文,语同种,从台湾学习相关法令及措施的条件得天独厚。适值台湾厂商纷纷来大陆投资,因而及时向台湾学习经验,保护大陆消费者的利益,可谓时不我待。 -------------------------------------------------------------------------------- [1] :网络游戏发展简史:http://dagou.nease.net/special/onlinehistory.htm; 现状描述:http://www.cnnic.net.cn/annual2002/39.shtml; 分类理由:http://dagou.nease.net/special/mmog.htm [2] :参看:http://www.cnnic.net.cn/annual2002/39.shtml [3] :关于电信介入网络游戏,参看http://dagou.nease.net/special/telecom.htm [4] :关于网络游戏的分类,有很多分法,这里所提到的很全面,而文中涉及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参看http://chengdu.ccw.com.cn/hot/200301/0113_09.asp [5] :参看http://newbbs8.sina.com.cn/newfbin/hotview.cgi?forumid=53&postid=158326 [6] :《通告》参看:http://www.mii.gov.cn/Mii/homepage.nsf/documentview/2003-03-25-22-9CEA66383A87FA2F48256CF400234D61?OpenDocument; 对分业目录所作的说明:http://www.mii.gov.cn/Mii/homepage.nsf/documentview/2003-03-26-22-C8F8BADC0CA56D8248256CF5002D4069?OpenDocument [7] :参看http://www.people.com.cn/GB/it/48/298/20020130/658822.html [8] 参看http://210.69.99.200/motc/Law.nsf/e5bc6ce80379287148256545005a5 bdd/e117fed995546ced482565b5004a1221?OpenDocument [9] :参看http://210.69.99.200/motc/Law.nsf/e5bc6ce80379287148256545005a5 bdd/f448df08946d6188482569d6002edc6b/$FILE/d11g046.RTF [10] :参看http://www.find.org.tw/0105/download/2001isp.pdf [11] :参看https://www7.waei.net/member/ [12] :参看http://www.joypark.com.cn/amember/joinmember.htm [13] :参看http://www.joypark.com.tw [14] :参看http://member.shanda.com.cn/word.htm [15] :参看http://gameclub.online.sh.cn/1t1t/showthread.php?s=ff4ad97ef2d7556308f4a93258118df4&threadid=58105 [16] :参看http://www.uo.com/ [17] :参看http://www.cpc.gov.tw/01main_resource.htm [18] :参看http://www.cpc.gov.tw/main_plead.htm,http://www.net080.com.tw/showroom/explain.htm [19] :参看 http://www.blueword.com.tw/main1/news/news2002/2002_11_29/1.htm、http://www.net080.com.tw/DetailNews.asp?NewsID=168 -------------------------------------------------------------------------------- [i] :参考书目:《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何兵著,法律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