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主导下的资产划拨涉税问题分析(上)

某市国资委为整合其全资公司之间的资产,要求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不动产无偿划拨给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商贸公司帐载该不动产的原值6亿,累计折旧2亿,账面净值4亿。经评估机构对该不动产按照收益法对该不动产的评估,该不动产市场价值7亿。商贸公司将不动产划拨给水务公司,按不动产净值冲减资本公积。水务公司在取得不动产时,按不动产净值增加资本公积。

对于商贸公司无偿划拨不动产的行为,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规定,转让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商贸公司无偿划转不动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此外,《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在国资委主导下,商贸公司将不动产划转给水务公司,应属于国资委主导下的资产重组。如果商贸公司将不动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如果商贸公司转让不动产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况,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商贸公司将不动产无偿转让给水务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商贸公司无偿转让的不动产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八款第1项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商贸公司无偿转让的不动产不属于上述情况,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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