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维权路,冷暖师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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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宵阅卷致猝死,盖棺七年方定论

冯芳弟,海南省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兼任高中班主任。2011年11月15日晚,冯芳弟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结束后回到家中。次日早上7点,同校教师在冯芳弟家中发现其身体状况异常,立刻拨打急救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最终,冯芳弟因抢救无效死亡。

琼山人民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显示,冯芳弟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时间间隔为“不详”。

2011年12月,琼山中学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芳弟为工伤死亡。申请理由是冯芳弟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有有琼山中学数学组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时30分至22时30分进行考试,冯芳弟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

2012年5月,海口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简称223号工伤决定),对冯芳弟不认定为工伤。

其妻俞俊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维持223号工伤决定。对此,俞俊杰提起诉讼。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俞俊杰诉讼请求。

俞俊杰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23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223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并申请再审,海口中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海口市人社局继续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驳回其申请。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223-1号工伤决定),认为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作业或试卷的规定,冯芳弟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俞俊杰又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决定维持223-1号工伤决定。俞俊杰不服,于2016年5月向海口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口中院判决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海南高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对此,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最高法解释:

在家加班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以上内容摘引自《百度百科.冯芳弟》)

一场长达七年之久的维权官司终于在2018年的劳动节后有了令人稍感欣慰的结果。冯老师的在天之灵是否可稍稍得以告慰?冯老师的遗孀及子女的生活是否会因为些许的工伤赔偿而得以改善?这些问题都已不是十分重要,重要的是,冯老师的死亡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漫漫七年维权之路,冯老师的亲人走得何其艰难!比起前些日子跨省抓捕的“鸿茅药酒”案件的神速,这起维权案件让太多的教师心寒。

人社部门的坚守,是何原因?

且来看看当地人社局不认定“冯芳弟劳累猝死”的理由——

据报道,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223-1号工伤决定),认为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作业或试卷的规定,冯芳弟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相对于其他行业,教师的工作有太多的特殊性。

首先,教师工作性质和意义堪称“高端大气上档次”而待遇地位“低调奢华有内涵”。什么“为未来而工作”,什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什么“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教师节的表彰会上,这些话依然会让主席台下坐着的教师热血沸腾。可教师工资待遇、社会地位和保障等方面的实际情形,距离让众多教师感受到“职业荣耀”和职业幸福,还有相当的距离。

我国《劳动法》教师法明文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实际上呢?有多少教师早上顶着星光出门,晚上披一身月光回家。日工作时间早超过了八小时却领不到法律条文规定的加班费。公务员有车补,教师没有。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其间的差别,所有人一看便知。

其次,教师的工作时间没有特别明确的边界。除了学校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教师在学校上班时间之外,在一些看似“不上班”的时间里,很多教师仍然在工作,比如一些教师在QQ群或微信群解答学生和家长的疑问,比如家访,比如备课、收集整理教育教学资源等等。

所以,海口市人社局所坚守的裁定,让多少一线教师看到后气得只想骂人。有人质问:倘若家访途中或家访过程中遭遇不测,算“工伤”吗?回到家后,不属于“工作时间”,要不要接家长的电话呢?或者学生出事了,已经回家的老师是否就可以“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由而不予理睬呢?对重要概念的刻板理解、对教师劳动特殊性的无视、对错误认定的固执坚持……海口人社局七年里的所作所为,让众多教师愤愤不平,甚至怒骂“人社局要多干点人事!”“这样的人社局,怎么能够管理好‘人事’和‘社会保障’工作?!”

人社部门多年坚持,说到底还是骨子里不尊重教师和他们的劳动。

法院执法有温情,司法文明见曙光

漫长的七年,漫长到一些意志力不坚强的人可能会放弃。这期间,法院与人社局在对冯芳弟工伤认定问题上一直意见不一致,但海口中院和海南高院对人社部门的多次“责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认定,总算给了冯老师和他的亲人们一个客观公正的认定。

最高法审查认为,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而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伤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视为工伤则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

冯芳弟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后连夜批改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这显然为学校利益,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情形。

与前些年为数不少的冤假错案相比,法院的多番“责令”和最高院的最终裁定,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对人的生命的珍视,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情,感受到了中国司法文明的进程。

寄语众多高中生:老师辛苦,且行且珍惜

冯老师死后,一位名叫“风游忧”的网友这样怀念他的冯老师:

  他是我生命里最敬重最喜爱的的老师之一,说实话他拯救过我。

    不然在高三的时候我早就放弃我自己了,他却从来没丢下过我这个差生。

    可是今天很突然的接到消息,就一句话老冯去世了。

    我真的没有办法接受,真的不知道用什么字眼来形容我现在心里的悲痛。

可是,我很想知道冯老师生前的众多学生,是否在冯老师活着的时候就想到应该去尊重、心疼他们的老师呢?是否想到过很多老师在超负荷地干着工作、学生应该尽可能自觉地干好分内之事让老师少操心少怄气呢?是否想到在天还未亮的晨读时间,在夜已很深的晚自修时间,在他人都在休息的周末和节假日里,他们的老师抛下自己的孩子,在改作业,在批试卷,在备课,在上课?是否知道有太多的家长失职,将本应自己承担的教育之责全盘推给了老师?是否知道你们的老师“拿着白菜的价,干着白粉的活”?

教师工作辛苦,高中教师尤甚。每一位不堪重负的高中生应该明白:你的负担不全是老师加给你的,老师不是你的仇人;在你求学考学的路途上,可能会有那么几个比较糟糕的老师,但更多的老师是尽职尽责的,他们是在帮你在应试路上走得稍微光彩些;当你认为自己是应试教育的受害者时,别忘了,你的老师们也是。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对老师的理解,其实才是这个时间最能温暖老师们的心的东西啊。师生一场,很多时候可能无法选择,只是遇见,但在从早到晚从冬到夏的陪伴中,你一天天从顽皮少年成长为意气风发的青年,你的老师一天天从意气风发的青年成为白发苍苍的老者。遇见了,陪伴着,大家都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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