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内幕交易遭罚5万元,一股民不服状告广西证监局!一审败诉

儿子是证券公司高管,也是一只股票收购事项项目组成员,浙江男子胡某明斥巨资凑巧购买了该只股票。他虽然获利不多,却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认定涉及内幕交易,遭罚款5万元。胡某明不服,将广西证监局告上法院(2020年10月20日曾报道)。1月15日,记者从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获悉,一审法院认定,广西证监局处罚正确,驳回胡某明的诉讼请求。该案也是广西首例股民状告证监部门案。

事件回放:

儿子知晓内幕消息,父亲斥资购买股票遭罚款

2016年前后,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赛智联” 证券代码:600602)一直在实施行业并购战略。2016年七八月间,云赛智联开始接触北京信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更名为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时代”),提出并购意向。经过一系列磋商,2017年1月18日,双方最终达成收购意向。

胡某阳是胡某明之子,时任国泰君安并购融资部助理董事,是云赛智联收购事项项目组成员。2017年1月11日,同为该项目组成员的蒋某告诉胡某阳,云赛智联收购项目春节后启动,并将相关文件传给胡某阳。胡某阳打开该文件并进行了审阅。

胡某明父子俩未共同居住,但日常联络较多。其中,2017年1月12日晚,双方通话12分钟。次日,胡某明的一证券账户转入50万元。此后两天是双休日。当年1月16日,胡某明通过其证券账户,单笔委托买入“云赛智联”股票5.82万股,成交额53万余元。次日,他全部卖出该股票,盈利6211.95元。2017年2月6日,云赛智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当年5月9日,云赛智联发布公告复牌。

胡某明的该次买卖行为盈利虽不多,但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经中国证监会指定管辖,2017年6月,广西证监局立案调查,并认定胡某明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2020年7月6日,广西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某明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5万元罚款。胡某明不服,认为广西证监局行政违法,当年9月14日将广西证监局起诉到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何定坚配图。

一审判决:

父亲构成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处罚合法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胡某明父子联系是否就等于透露信息,广西证监局合理推定内幕交易是否违法,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云赛智联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信诺时代100%股份的事项,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该案中,胡某明之子胡某阳为云赛智联收购事项项目组成员,广西证监局将胡某阳认定为涉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具有事实根据。云赛智联收购信诺时代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胡某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一,其知悉该内幕消息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胡某阳于2017年1月12日晚与胡某明通话后的次日,胡某明的涉案证券账户即转入50万元,此后,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单笔委托买入“云赛智联”股票,次日又全部卖出该股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某明与胡某阳系父子关系且联络接触频繁。胡某明通过本人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云赛智联”,且系首次交易,交易金额占其账户当日可动用资金99.72%。胡某明资金转入、股票买入等行为时点紧凑,与胡某阳知悉内幕信息以及两人联络时点高度吻合。

法院认为,识别内幕交易行为的关键点在于交易时点、内幕信息形成发展时点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这三项因素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形成的“巧合”就是内幕交易行为,区别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显著特征。该案中,胡某明所称联络属于父子间在春节前后的正常联系、未通过接触知悉涉案内幕信息等理由,均无法说明其交易行为的合理性。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还认为,广西证监局认定胡某明该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胡某明的诉讼请求。胡某明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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