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启示录(一)——权力的应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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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不是魔鬼,只是魔鬼的喜好。

        自人类形成社会,创制政府以来,强化权力还是弱化权力,是统治者必须面对的抉择。就像是在流动的河里游泳的人,他只能逆流前行或顺流后退,除此外再无第三种选择。河流在自然力的推动下,流动不止,泰勒斯说:你无法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同样,对权力而言:统治者也无法两次保持同一级权力。这改变一切中最伟大的自然力,就是时间。

        对于权力的大小,影响它的力量有两个:一是统治者的意志,一是被统治者(亦即人民)的意志。这两者的意志,在某些时候是相同的,在某些时候是相反的。他们相同的时候,自然是皆大欢喜的局面;但当他们相反的时候,就要面对某种庞大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使让最勇敢的探索者遇见,他们也会胆颤心惊。这种危险,就是国家灾难,也叫“国家暴政”。

        当这两者意志相反的时候,为了维护国家的属性,必须使两者重新协同,也就是说,必须使一方顺从一方。若不然,国家就将处于分裂的状态,就像一个人脑袋管控不住身体,那不就成为精神病吗?这时候,若一者理性的愿意顺从另一者,那就将顺利弥合分歧;若双方都不愿理性的顺从,那就只有一者用强力使另一者顺从。

        强力的大小取决于权力的大小。若整个国家的权力为一整份的话,那这一整份权力就分别给予两者,即统治权与被统治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已向我们证明:国家由社会契约缔结而成,国家的主权在民,人民有强力夺回自由的权力。也就是说,被统治权永远大于统治权,人民有不接受统治者的自由,而统治者无不接受人民的自由。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若统治者和人民意志相反的时候,为维护国家的属性,必须使一者顺从另一者的时候,那么,永远都应该是统治者顺从于人民。有些野心家或许会说,人民也会犯错,他们犯错的时候很可能对国家造成严重的伤害,特别是人民被利用的时候,难道这时候也要顺从人民吗?对于这样的说辞,即使是江海倒流也不足以形容这种愚蠢。既然主权在民最正常的,那么人民即国家,一个正常的国家就像一个正常的人,有谁见过一个正常人会自己伤害自己呢?即使这个正常人受伤了,难道他不会自我包扎吗?人的自我救护乃是上天给予的禀性,难道有谁没有这种禀性吗?

        既然统治者永远顺从于人民,那统治者永远都要让自己的权力小于人民的权力,这样说读者或许不好理解。我就换个说辞,也就是说,统治者永远要让人民拥有能自由且顺利换下统治者的权力。人民的主权永远不会改变,若统治者妄想让自己的权力超过人民,这不但违反社会契约,也违反上天意旨,一定会因此而遭劫难。

        所以自古以来,凡是明智的统治者,都会尽量缩减自己的权力,让权力不超过民权,以求自保与保子孙。为了再一步证明我的观点,我且举数例。

        路易十五未明此理,临终时尚说:“我死后,任洪水滔天。”终于,革命的浪潮奔涌,路易十六在浪潮中凄凄而死,成为权力的应劫者。秦始皇未明此理,所以二世而亡,子孙几被戮尽。袁世凯未明此理,在民智已启蒙的时代还妄图当皇帝,草草数十天后晚节败裂。华盛顿明白此理,解散军队且二任而退,所以至今尚有高高的纪念碑屹立人世。

        从来没有永恒的统治权力,只有永恒的统治原则。原则就是:民权永远大于统治权。违背原则之人,都会在浪潮中被冲垮,无一例外。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所首先告诉人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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