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轻型货车属不属于私家车?发生意外能否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理赔?

基本案情

事发经过

李军(化名)是一名货车司机。

2019年12月2日,李军驾驶重型半挂货车装载四只铁船在路上行驶。行至一处转弯路段时,捆绑货物的钢丝绳断裂,导致车上装载的四只铁船抛出车外后至对向车道,将对向车道夏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撞翻,造成轻型普通货车副驾驶乘车人梁平当场死亡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是由于李军驾驶的机动车未按操作安全加强、违反装载要求,遗洒、飘散载运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当事人李军在本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梁平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经查明,梁平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

【保险约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是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

事故发生后,梁平家属即向保险公司报险,要求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只支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拒绝后续理赔,理由为被保险人梁平乘坐的是普通货车,不属于私家车,货车不在理赔范围内。

梁平家属认为保险公司违约,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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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梁平的死亡是符合一般意外事故的范围,而不应当按照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进行理赔。因为梁平发生保险事故所乘坐的车辆为货车,不符合通常意义上的私家车,所以也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条款】交通工具约定:“仅包括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公务车、出租汽车,……私家车: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车主为自然人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汽车。上述汽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则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私家车范畴。……”。

2、对于私家车的通常理解也不应当是包含轻型普通货车,因此即便是原告对于合同条款理解与被告不同,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梁平发生事故时所乘坐的车辆也非私家车,被告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义务,所以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

1、梁平在被告处投保的保险范围问题;

2、梁平投保的保险在投保过程中被告是保险公司否尽了明确提示和说明的义务问题。



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

1、涉案车辆轻型普通货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包括驾驶员座位未超过9人,且配置了驾驶员以外乘客座位,被告又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有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所以本院认定涉案车辆为私家车。

2、经本院调查,《保险合同》中关于私家车的定义,被告保险公司未在保险合同中附有条款说明的“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文件,或附予以明确解释供投保人足以理解,被告主张对私家车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在保险合同中也无记载。所以本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扣减被告已支付10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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