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三个“地理标志”,三个部门主管,前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前农业部。三个部门对地理标志分别作了定义,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也有定义。四个定义指出了地理标志的共同特征:1、独特性,2、区域性,独特性意味着产品有特色,区域性理论上讲产品有一定的稀缺性。从商业的角度上看,地理标志产品具有很好的市场价值。但是地理标志的保护却遇到种种问题,下面谈谈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
一、问题提出
“南丰蜜桔”就是地理标志产品,分别从三个部门拿到了三个地理标志。我是江西人,对南丰蜜桔情有独钟,在海南工作的时候,买的南丰蜜桔口感不是记忆中的味道,仔细看外形和印象中的南丰蜜桔也有些差别。当五常大米出名以后,满大街都是五常大米,米质也是千差万别。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市场上鱼目混珠,消费者真假莫辨,这种情况还比较严重。
假冒让地理标志产品无法卖出相匹配的价格,同时扰乱了市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地理标志农产品往往是一个地方的经济命脉,地方政府非常重视,但“打假”却往往铩羽而归,主要遇到两个问题:1、主体问题,三个地理标志三个权利人;2、维权的权利依据问题,三个地理标志三种不同的法律定位,三个主管部门。不理顺这两个问题就师出无名,必然是无功而返。
二、主体问题
以地理标志“南丰蜜桔”为例。南丰蜜桔地理标志产品,由(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所有权属于南丰县政府,由南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南丰蜜桔证明商标,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所有权属于南丰县蜜桔产业局;南丰蜜桔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原)国家农业部批准,所有权属于南丰蜜桔协会。三个地理标志分别归属三个部门,两个属于政府机关,一个属于民间机构。
南丰县制定了《南丰蜜桔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管理办法所指南丰蜜桔公共品牌就是地理标志。对于三个主体问题,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南丰蜜桔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统称“南丰蜜桔公共品牌”),由所有权人授权南丰县蜜桔产业局统一管理。”南丰县采取了一个简单的方式,以授权的的形式归口一个部门管理。这样做有很多法律瑕疵需要研讨,从实际操作来看,倒是一个实用的办法,至少避免了三个部门之间的不谐和。
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主要在于两个端口,一是生产端口,二是销售端口,一般认为生产端只要把控生产质量关,各种假冒发生在销售端口,这不一定,从本地运出来的地理标志产品并不一定就是本地生产的,现实中,将外地螃蟹运到产地短期暂养冒充本地螃蟹的做法,我们或有耳闻,本地很可能是假冒产品的源头。不妨将地理标志的管理粗暴地分为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这样更好说明一些,内部管理就是对本地行政辖区内进行管理,把本地辖区以外看做是外部管理。在本地,“我的地盘我做主”,事实上,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很容易被强有力执行到每个村子里。
对种植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能够保障产品的品质,又不侵害本地种植户的利益;规范本地市场,在源头上杜绝本地的假冒行为,符合规范的销售商利益,政府的行政手段不会遭遇质疑,本地人也不会较真法律上的瑕疵。对于不法商贩,打击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定很多,总有一款适合他,他们自觉理亏,并不会就法律瑕疵而不服从当地政府对地理标志的管理。
将三个地理标志主体统一为一个的做法,针对我国的现状到能解决部分现实的问题。能够管理好产品品质,在本地源头上防止假冒产品流出。
三、权利依据
南丰蜜桔的品种被很多地方引种,隔壁的南城县种植面积就相当的大,严格来讲,南城人用南丰蜜桔种苗种出来的桔子不能称为“南丰蜜桔”,但是对南丰政府来讲这种管理超出了本地行政范围,属于“外部管理”,无法用行政手段简单处置,要回到法律轨道,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才能打击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从规定上来看,查处点有两个;一个是地理标志名称,一个是专用标志。三个地理标志都有各自的专用标志,不过消费者对这三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认知度及认可度不高,如果不能提高产品的市场溢价,假冒者也就没有必要冒风险假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而地理标志名称和产品名称就是一个,南丰蜜桔都叫了一千多年,申请了地理标志就不能叫了?起码道理上都说不过去。可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实际没有多大的力度。
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地理标志多以证明商标形式注册,南丰蜜桔注册的证明商标是图形加“南丰蜜桔”几个中文字。商标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完善,是否构成侵权?有成熟的判断体系;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民事诉讼,甚至是刑事手段都有成熟的程序和明确的规定,各部门操作起来都是轻车熟路,以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是很好的方式。检索商标局官方网站,没有看到“南丰蜜桔”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备案,“南丰蜜桔”证明商标注册了20多年,难道还没有实际使用?没有使用的商标,没有市场知名度,对于侵权者而言都没有侵权的意义。江西另外一个地理标志产品“赣州脐橙”注册了证明商标,发放了不少的许可,发生侵权后,以商标被侵权的名义,获得了民事赔偿,抓了人还判了刑,对侵权者是有力的震慑。现实中,地理标志注册了证明商标,却不实际使用的情形比较普遍。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冒用了怎么处罚?没有相应的规定,权利主体如何保护地理标志也没有具体规定。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力更弱,就不详细讨论了。
四、解决方案
本人在大型集团做过农业公司总经理,担任过省级农业协会的秘书长,在实务操作中,就不能只提出问题,必须要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具体解决方案,另文详述,这里只做简要介绍。
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的不完善短时不能改变,解决现实问题需要另辟蹊径。首先要解决的是三个权利主体问题,南丰做法可以借鉴,将三个权利主体统一,但是必须解决统一权利主体的法律瑕疵问题,否则无法在本地之外有效行使权利。现实中,因历史等原因,各个地理标志都有不同的注册/登记情况,期间权利主体因机构改革发生了变化,统一权利主体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
地理标志保护还有一个大问题就是权利本身的不足,配套保护制度的不完善,相关部门没有成熟的行政处置程序和办法。如果引入到常规途径就要简单得多,那么,可以给地理标志附加譬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常规的知识产权权利,就可以将地理标志保护引入到常规的保护途径上。
我们对地理标志保护不能简单停留在事后维权上,要建立法律保护体系。切实解决权利主体问题,通过取得其他各种知识产权权利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壁垒,积极去维护权利,清理整顿市场,地理标志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发挥出地理标志本来的价值,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溢价,最终地理标志农产品各环节的参与者共同受益。
作者:北京炜衡律师所王瑜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