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当事人 4 月 18 日第四次出狱,他未来还会继续犯罪吗?

真真是让我火大的邀请。为了释放我的怒火,我找到了判决书,以证明你们所谓的精神领袖所犯的不只盗窃罪,还有重罪抢劫罪。

判决书有点长,虽然我划了重点,但我想,既然这是你们精神领袖的判决书,你们就应该认认真真的看完,标点符号都不许错过,否则就是对领袖的不敬。

周立齐、古仁德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010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2016.09.19

案由: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102刑初231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立齐(绰号“阿三”),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3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仁德(绰号“阿德”),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明锦(绰号“老五”),男,1991年6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以及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周立齐与古仁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新市场,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家中的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牌60V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2元。2、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九曲湾农场七分场1209号,三人使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等人的五辆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2元。3、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齐与唐某和(已判刑)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48号,使用液压剪、钢钎及剪刀盗走被害人黄某3的车牌号为南宁S×××××的台铃牌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周立齐被被害人黄金陵抓住,唐某和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松手,后二人继续逃至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后门时,二人发现被害人黄某3及黄某4、黄江某追上来,二人合谋调头与被害人黄金陵、黄某1、黄某5进行扭打,致被害人黄金陵的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出示或宣读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七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叶某、黄金陵的陈述、证人黄某2、黄某1的证言、电动车发票、销售单、扣押清单、价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立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立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5年9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周立齐与古仁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新市场,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家中的五羊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牌60V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2元;2、2015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广西九曲湾农场七分场1209号,三人使用工具盗走被害人彭某、罗某1、兰某、雷某、罗某2等人的五辆电动自行车。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652元。另查明,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共参与盗窃二起,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13044元;被告人李明锦参与盗窃一起,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10526元。该案所盗得的六部电动车均已被三被告人销赃,得款后全部用以挥霍,被盗的六部电动自行车至今尚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罗某2、叶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二份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古仁德2015年10月19日凌晨0时许,在南宁市友爱衡阳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明锦于2015年11月4日23时许,在南宁市青秀区凤岭的枫林路与佛子岭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3、二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古仁德、李明锦的真实身份及年龄以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4、被害人罗某2、彭某、兰某、雷某、罗某1、叶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3日晚,被害人罗某2、彭某、兰某、雷某、罗某1放在南宁市兴宁区九曲湾第七分场一楼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被他人盗窃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害人叶某于2015年9月24日17时许,其停放在南宁市四塘社区新市场电动车停放处的电动车被他人盗窃的事实;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叶某、罗某2、彭某、兰某、罗某1、雷某、提供被盗电动车的相关的发票复印件的事实;6、鉴定意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聘请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涉案电动车进行鉴定,轻雅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890元人民币;明源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525元人民币;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值为2639元人民币;上马牌电动自行车于案发日市场价值为2822元人民币;美豹煌牌电动自行车于案发日市场价值为1776元人民币;五羊牌电动自行车案发日市场价格为2392元人民币;以及将鉴定结论依法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事实;7、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的6辆电动车中,无法收集到被盗电动车车牌为南宁J×××××的相关材料,故无法对该车进行价格认证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害人罗某2、雷某的电动车购买发票是当时购买时提供的的事实;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立齐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古仁德、李明锦;被告人古仁德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周立齐、李明锦;被告人李明锦能够辨认出其盗窃同伙周立齐、古仁德的事实;9、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能够指认2015年9月24日至25日作案现场事实;以及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能够指认出2015年8月14日作案现场的事实;10、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古仁德2012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6月21日刑满释放;11、被告人周立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中秋期间,其与“阿德”、“阿海”到南宁市四塘社区新市场盗窃一辆白色龟车;以及2015年8月中旬的某天晚上其和“阿德”、“老五”在南宁市三塘镇新市场邕宾公路边的一栋楼房共盗窃了六部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2、被告人古仁德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周立齐(阿三)和一个博白仔“阿海”于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凌晨在南宁市四塘镇新市场旁的一栋楼一楼处盗窃得一辆白色电动车;以及证实其与周立齐、李明锦于2015年8月14日凌晨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农场第七分场一楼1209号,三被告人使用工具盗走他人六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3、被告人李明锦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于2015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凌晨三点多,其与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七分场那里的一栋楼房,一共盗窃六辆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14、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于2016年8月14日在南宁市兴宁区九曲湾农场第七分场一楼电动车停放处一共盗窃6辆电动自行车监控录像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客观、真实、合法,并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抢劫罪:2014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周立齐与唐某和(已判刑)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48号,使用液压剪、钢钎及剪刀盗走被害人黄金陵的车牌号为南宁S×××××的台铃牌电动车,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周立齐被被害人黄金陵抓住,唐某和使用随身携带的钢钎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松手,后二人继续逃至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新村后门时,二人发现被害人黄金陵及黄某2、黄某1追上来,二人合谋调头与被害人黄金陵及黄某2、黄某1进行扭打,致被害人黄金陵的右后侧肩胛骨生受伤。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黄金陵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广西民族医院疾病证明,证实黄金陵被诊断为右胸背刺伤;3、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售后服务保修卡,证实被盗台铃牌电动车的型号的事实;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黄金陵被抢劫案件中,依法从其同伙唐某和处扣押液压剪一把、二轮摩托车一辆的事实;5、被害人黄金陵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30分,其午睡起来正在看电视,看到电动车钥匙在旁边就按了一下报警器,想看看车子在不在,但没有听见车子响,就下楼去看,到一楼大厅没有看到电动车,其又走出门口,刚到门口就听见其妻子在楼上喊:“有人偷车”。其走出门外,看见在右边几米远的地方的过道,有一个平头男子正在推着他的电动车往外走。在左边几米远的拐角处,还有一个长头发的男子看着他。其追上去抓着平头男子的衣服问:“你为什么偷我的车”并紧紧抓住平头男子的衣服不让他走。这时长头发的男子向其走来,一手拿着前端削尖的圆柱形铁质物体,一手指着其说:“你放不放手!”其意识到两人是同伙,就放开平头男子,回家拿防身工具后,与大哥黄某1追两个贼,在大乌新村后门,其听见其对方一个人说:“怕什么,我们回去和他们打”。然后两个贼就回头向其跑来,其就与两人发生搏斗,并与大哥将长发男子制服,平头男子趁机逃脱。这时旁边的居民说其背后流血,其才意识到自己受伤;6、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左右,其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乌村48号二楼的家里,其二哥黄金陵让其开电单车一起出去,其二哥就拿出电动车的防盗警示器按了一下,放在楼下的电动车防盗器没有响,其就与黄金陵下楼去看看,到一楼就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二人就走出门口寻找,就看到一名陌生的平头男子推着二哥黄金陵的电动车正往外面走,其二嫂在楼上看到这一情况就叫:“为什么要偷我们的车”。其二哥黄金陵就冲上去拉该名男子的衣服,这时后面有另一个长头发的男子拿着一根铁质尖物冲了过来,其与二哥就往家里跑,回家拿防身工具,二哥与大哥追了出去,其拿木棍过去到大乌新村后门就看见大哥他们已经抓到那名长头发男子了,抓获那个长发男子后,其看到二哥黄金陵的背后流了很多血的事实经过;7、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16时左右,其在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大乌村48号三楼的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其弟媳在楼下大喊:“你为什么偷我的电动车。”其立刻跑下一楼,看见其弟弟黄金陵拿着网兜追着偷车的两名男子,其没来得及拿什么工具就跟着跑了出去,追了大概几十米远,在大乌村后门处,其看见一名平头男子拿出一根尖头的铁制管具指着我们,一名长发男子冲过来,其弟黄金陵用网兜打过去,并扑过去抱住他们两个,三个人都倒在地上。我急忙跟上去,与我弟一起按住了那名长发男子,另一名平头男子见状趁机逃跑了。其看见长发男子的腰带上夹着一把黄色的液压剪。当我们起身时,我弟黄金陵就说他被对方刺到了后背,其看见他的后背还在不停的流血。有周围的群众报警了,不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那名偷车的长发男子带回派出所。8、证人唐某和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中午11时左右,其与朋友周立齐从招待所退房出来,商量出去转转,去“找车”,周立齐骑着摩托车带其在南宁市到处转。到了下午4点,二人来到昆仑大道的大乌村,停车在大乌村后门,周立齐给其一把小钢钎,其把小钢钎插在腰间。进入大乌村后,二人来到一栋楼房的一楼,周立齐用一张薄片打开房门。二人进入房间后发现一部很新的黑色电动车,周立齐偷车后,其在外望风,周立齐推车出来往左边过道走。这时,其听见一个女子大喊:“为什么偷我的车?”其望过去,看见二楼窗口一个女子看下来,二人知道被人发现,就开始往外走。走了一会,其回头看见周立齐的衣服被一个男子抓住,其马上去帮忙,并把小钢钎拿出来指着该男子,那个男子松开手就返回楼房了。其与周立齐马上往外跑,跑到大乌村外面的公路边时,看见有两个男子紧追,周立齐就跟其说:“要打就打哦!”其就与周立齐调头与追来的两名男子发生打斗。后来其与周立齐都被放倒,周立齐爬起来跑了,其被群众抓了。其作案使用的小钢钎在被追赶过程中随手丢弃了,其被抓住后才看到一个男子背后受伤,应该是车主,其并没有伤害那个男子,不清楚他的后背为什么流血,可能是被周立齐用剪刀戳伤的;9、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2014)20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0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周立齐及被害人黄金陵的事实;10、被害人黄金陵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黄金陵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周立齐即为盗窃其电动车后被其现场抓获的平头男子的事实;11、证人唐某和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村盗窃电动车的同伙是被告人周立齐的事实;12、被告人周立齐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能够辨认出与其一起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大乌村盗窃电动车的同伙是唐某和的事实;1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立齐与同伙人唐某和的作案工具小钢钎一把未能找到的事实;14、被告人周立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份中秋节前后一天的中午,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唐某和开一部红色男装摩托车来找其叫一起去找车(意思是偷电动车)。唐某和带着液压剪和一把小钢钎、剪刀,两人一起来大乌村,发现有一家门口没有锁关好,虚掩着大半个门口,其就率先走进该栋楼的一楼,看见大厅有两部电动车,其就决定偷较新的黑色龟车,其用剪刀剪断电动车的电源,该车没有锁车头锁和大锁,于是就把电动车推到房门外面,刚推到离开大门两三米,就听到楼上有人喊:“你怎么偷我车啊”,见被发现了其就把车停好,然后朝后门小跑,但是马上被三个男子拦了下来,其被其中一人抓住左肩的衣服,就对那人说:“你干嘛”。唐某和见其被抓住后就掏出他放在口袋的小钢钎对着那个人说:“你放不放手”威胁那三个人,那三个人害怕就放开抓住其的衣服,当时他们手上没有拿什么物品,可能害怕唐某和伤到自己。后来其和唐某和跑到差不多到后门的大门口时,发现后面有十几个人拿着铁棍追到我们后面了,唐某和手拿着钢钎,腹部的皮带又插着液压剪跑不快,被后面的人抓住,可是唐某和还是挣扎甩开那那些人与我跑到大门外面时,唐某和被摁倒在地。其当时也摔倒在地,但其马上爬起来朝昆仑大道逃跑,由于当时车很多,那些人就停在马路边没有追来,其就跑到对面菜市那边搭摩的走了。

另有综合证据:1、被告人周立齐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立齐于2015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南宁市万秀村一队的东方药业花药店对面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2、被告人周立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立齐的真实身份及年龄以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立齐2007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客观、真实、合法,并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周立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成立。在起诉书指控的二起盗窃中,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都积极实施犯罪,虽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立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立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古仁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明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李明锦赔偿被害人罗俏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9元;赔偿被害人雷淑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元;赔偿被害人兰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90元;赔偿被害人罗国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22元;赔偿被害人彭淑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周立齐、古仁德赔偿被害人叶妮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瑞东

人民陪审员: 朱卫红

人民陪审员: 黄恒派

二O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开霖

所谓的精神领袖周立齐,1984年出生的大小伙子,好吃懒做不打工。自2007年至今有四个盗窃前科,一个抢劫前科,共被判刑89个月。

此次判刑,精神领袖一人犯数罪,且是累犯,被数罪并罚+从重处罚,量刑四年半,真真做到了一骑绝尘、引领潮头。

一个屡次犯罪的人即将出狱,你问我怎么看。

我只想说现在的世界太有趣了,人们对有趣的追求已经到了疯狂的地步。

只要我觉得你有趣,即便你身处高墙,即使你恶贯满盈,也仍然可以获得无数陌生人热心的关注和关心,一出狱就拥有头部流量。

声称「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当事人 4 月 18 日第四次出狱,他未来还会继续犯罪吗?_第1张图片

他在广西我在山东,隔着大半个中国。我们素未谋面,他更不是我的客户,我想了半天没想出他跟我的联系。

不过,出于礼貌我应该先恭喜他重获自由。

同时提醒广大南宁市民:看好你们的电动车!

如果有人不经过你们允许骑上走了,千万不要追赶!不要追赶!不要追赶!

领袖口袋里的小钢钎可是不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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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酱。

承蒙各位抬爱,我再多说几句:周大哥如果能痛改前非好好做人,理应得到社会的接纳,他可以做各种工作,但唯独不适合做网红。

网红者,网络红人也。网红之所以成为网红,是因为在某个方面(前提是合理合法)有着独特的优势,受到肯定与推崇,从而积累起数量庞大的粉丝。

但显然他拥有的盗窃技能不能算独特优势。

至于他那几句名言名句,传播的也不是什么正能量,与我们国家的价值观并不相符。

不管他怎么做,哪怕是像高晓松那样公开反思道歉警告大家不要步自己后尘,一旦他真成为网红、赚了与其付出并不相对等的钱,也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他的成功本身就在告诉社会大众(包括很多未成年人):没文化不可怕,犯罪不可怕,只要你长得吸引眼球,有个性敢说话,甚至还能蹭到历史名人热点,那就会有人捧着你,你就可以轻松赚钱。

这种价值观才是不对的,也是可怕的,真不怕教坏小朋友吗?

至于那些宣称带着几百万签约费开豪车接他出狱的网红公司,哈哈,资本不是傻子,几百万投入怎么回收?蹭热点罢了,别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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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号称最帅的罪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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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个黑帮分子,职业技能是打架斗殴和偷盗抢劫

2002年还被控告抢劫和伤害一名儿童的身体,也是多次入狱

2014年被捕,是因为非法持有武器,在街头实施暴力活动,被判处27个月的监禁

当他的「定妆照」被警察发布以后,他火了

有人表示要去监狱给他生猴子,还有好莱坞的经纪公司签了他,那时候他甚至都还没有入狱,是在等着庭审

等到他提前释放以后,立刻参加了纽约时装周、米兰时装周,住别墅、开玛莎拉蒂,出入高档会所

然后,他渣了起来

他之前的老婆是个护士,两个结婚八年多,他之前经常在街头闹事被逮捕,全靠老婆来维持家计

虽然是「糟糠之妻」,但是颜值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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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还是被踢下了堂,他抱上了豪门的大腿,27岁的Chloe Green

她是英国BHS百货连锁公司老板的女儿,Topshop就是她家的,两个人很快的生了个孩子,而这时候还没有和护士老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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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不是事情的结束,很快两个人就各自找到新欢

好吧这次的眼光我不是很理解

但是我也不敢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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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看,只要有资本的推动,能吸引来流量,窃格瓦拉怎么可能会重操旧业

偷1000辆电瓶车,还没有一天直播打赏赚的多

他的那句「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契合了时代的焦虑,现在已经变成了很多社畜的「反抗宣言」,不断的玩梗和二次创作,让他的商业价值潜力越来越大

干嘛还犯罪

流量收割不香么

但是渣就是渣,小偷洗白了以后之前还是罪犯,虽然我们要鼓励社会给刑满释放犯再次融入社会的机会

但是我不会看他的直播,买他推荐的东西,做任何可能给他带来收益的事情

那些电瓶车的车主都不会是丢了电瓶车可以一笑了之的人,电瓶车甚至可能是他们的生产工具或者几个月的存款

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铺路无尸骸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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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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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说过这辈子不可能打工,做生意又不会,但现在周某热度未减,出狱后不如开直播当一回真正的网红,就算是直播吃饭、睡觉,都会有人来看。毕竟现在躺着就能把钱给赚了,而且比以前赚的还要多,何必还要去偷偷摸摸呢?

周某虽然有做网红的可能,但会不会“转型”暂时未可知,但现在不少传媒少司的工作人员发文表示,愿意去接周某出狱,然后帮助周某作出流量“产品”,让不愿意打工的周某真的不再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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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周某真进攻网红界,我们不敢说这是“归正”,但对周某来说至少也不失为一种“改邪”。当然了,这里有一个大前提,周某是因负面新闻走红,但如果真做网红,又能有多少正能量的东西带给大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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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步偷一车,千里不留瓶!

仰天大笑偷车去,我辈岂是打工人?

公元2020年4月18日,又称世界电瓶日,那个让鬼火少年心悸、万千大神的精神领袖,大型社会现实警匪电视连续剧《今瓶没》男主窃·格瓦拉正式出狱。

剧中有一句台词曾经广为流传:电瓶车我偷定了,耶稣也留不住,我说的!

出狱即出道,搏个好彩头,随机抽取一位幸运观众,走路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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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不见,或许窃·格瓦拉同志已经对外面的世界有了些许陌生。不用担心,只要转变思路,把别人偷电瓶的时间都用在网络上,互联网社会赚钱非常容易!

短信我都编好了,用不用看你自己~

你好,我是周立齐,绰号窃·格瓦拉,打工不可能打工,做生意又不会。因刚刚出道没有代言,身无分文没钱吃饭,现在我需要你们的帮助,今日如果你转给我一百块钱,他日我将还你一辆电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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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大概率不会再犯罪了,考虑到他标志性的长相和独特的声线,如果他头脑正常,甚至还有一点表演天赋,那接下来这黄金一年的时间,光是靠当网红,都能挣到他勉强过一生的金钱。

如今这互联网,丧文化大行其道,而周某人入狱这段期间,在沙雕网友的传播和造梗之下,他早就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偷电瓶车的广西人”了,他就是丧文化的终极信仰,一个符号,一个象征。

说得保守一点,他出来之后第一段采访视频谁能抢到,谁就能随随便便在全网创造出千万以上级别的阅读量,哪个MCN机构能够第一个抢到他,至少在未来三个月里,都不会愁流量这件事。

很荒诞对吧?很魔幻现实主义对吧?

但他正是这一切魔幻现实主义的开始。

当他说出那句,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时候,命运的齿轮,就已经滚滚转动。

南宁的朋友们,还是趁早学骑自行车和考驾照吧。

你对人人都喜欢,也就是说,你对人人都漠然。

换个角度:有些人醒了,他还梦着;有些人梦着,他已经醒了。

虽然他的表现很极端很不可取(一定记住犯罪不可取),甚至“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句话让很多人看起来很好笑。但是“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依然道出了当代年轻人的痛。

我打工,我的出路在哪?

我打工,我能拥有什么?

我打工,我让别人多拥有了什么?

其实换言之,我是谁,我从哪来,我要去哪,不就是这样。


偷电瓶车是不可能再去偷的,这辈子都不会再去偷电瓶车的,高级点的犯罪又不会,

只有趁着现在流量这么多,赶紧签约几个平台,拍拍视频,当当网红,才能过上随便买电瓶车的日子。

当网红的感觉和小偷小摸不一样,偷个电瓶车,卖不了几个钱,被发现后和人家动手打起来,还会转化成抢劫罪,蹲监狱。

成为网红的感觉,比蹲监狱的感觉好多了,在监狱里面,吃东西都没有油水,也看不见女人。成了网红才发现,粉丝个个都有钱,人又傻,割起来超轻松,超喜欢成网红。


比起这些,我更好奇的是,他在监狱里面得表现成什么样,才能在长达四年六个月的时间里,一次减刑都没有。

我不看好这种人的改过自新。


记者:

“你已经在监狱里待了5年了,这5年可曾有什么觉悟?等到出狱之后还会眷恋监狱里的一切吗?是否还会操起自己的老本行?”

周某人:

“进去是不可能进去的,这辈子不可能再进去的,做生意又不会做,就是拍电影当网红这种东西,才能维持得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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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那你觉得拍电影当网红好还是看守所好?

周某人:

“拍电影的感觉像玩耍一样,我之后一年都在拍电影,大年三十晚上我都不回去,就平时家里出点事,我就回去看看这样子,在影城里面的感觉,比家里面感觉好多了,在家里面一个人很无聊,都没有朋友,女朋友玩 ,影城里面个个都是漂亮妹妹,说话又好听,超喜欢拍电影的。”

记者:

那你对未来有什么长期打算吗?你曾经说过这辈子都不会再打工的,那以拍电影谋生,是否违背你的初心呢?

面对记者的再三追问,周某人没有给予正面回应,只见他轻轻地撩动飘逸的长发,给记者留下一句短诗,便转身离去。

仰天长啸偷车去,我辈岂是打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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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在周某人出狱的时候,会有一部影片上映,下面是发布的定档内容。

广西一片天,见了周某要递烟,递烟不递火,让你熄火就熄火,纹身就纹周某人,此生不做打工人。四月十八号【最后的电瓶车】震撼上映!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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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未来的日子里,周某人还会有很多电影上映,《消失的电瓶》《电瓶者联盟》《我和电瓶有个约会》《今瓶没》《电瓶风云》《最后的电瓶》《电瓶终结者》《颤抖的电瓶》《电瓶大灭绝》《电瓶队长》《车王》《我不是电瓶神》《电瓶总裁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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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周某人超级喜欢在监狱里的感觉,但说白了他是一个好吃懒做的庸人,之所以去偷电动车还是因为穷,预计他出狱之后会有一大波传媒公司盯着他,然后开直播当网红。只有才能维持生活的样子,到时候一年挣个几十万应该轻轻松松,只要他不是个傻子,不可能会再进去了。

但是他开直播这个底线很难把握,建议他在直播里教人如何防盗,这类直播的受众群体也挺广泛,比如说抖音上这位警察叔叔(抖音id:dyatg)做的这种电动车防盗科普视频,周某人即将出狱,强烈建议广西的朋友看看哈哈哈,其实现在电动车盗窃案件还是挺多的,大家平时也应该做好防护措施。

或者分享一些关于在监狱里的体验感悟,教导观众不要误入迷途,总而言之他的直播主题必须是昂扬向上的,不然很容易对社会产生不好的影响,而且还有可能被彻底的封杀。

最后作为一个电动车使用者,我很期待周某人能够开启自己的电瓶宇宙时代,这样大家就再也不用担心电动车被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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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本书叫《娱乐至死》,原本是讲电视媒体对于社会的影响的,但是放到今天的互联网时代,似乎更为贴切?

更值得关注的是,哪一个平台/公司,利用他来吸引流量和炒作。

这不是杞人忧天,也不是上纲上线。作为一个资深的产品经理,我非常清楚这个流量意味着什么,也知道非常有可能会有人以此来炒作、运营。毕竟这背后的关注度就等同于钱,等同于变现的价值。

互联网是个放大器,可以把好的事物放大,也可以把坏的事物放大。如果你是一个互联网的从业者,你会怎么选择?类似的人,有很强的话题性和争议性,的确有很大的流量价值。如果他来开一个直播,单从流量角度,对于平台是有意义的。而且没准他自己还能赚挺多钱。特别是如果自己再懂得门道,知道大家喜欢说什么,没准能够变成浪子回头,变成一个热门的主播。

但是,这样从社会的角度,真的是好事情么?

最近这几个月,很多医生、很多一线的工作者,都在用汗水甚至生命来为大家服务。大家在尊敬和赞扬他们的同时,想想其实也别说那么高大上,给他们一些应得的补助,给他们一些实实在在的好处,这样不仅仅是道义层面的,同时也能估计更多的人以后为大家付出。

结果呢?

一个号称要一直盗窃的人,一个因为盗窃大量电动车、还打人的人,因为大家的关注度高,结果变成了热点,反而能够获得很多好处。如果你对这样的事宽容,仅仅是因为他没有偷到你身上。但是那些背后的受害者,他们可能连经济补偿都没有,他们可能家庭原本就困难,可能送送外卖的电动车,结果被这样的人偷了,多少心酸事。

一个人因为盗窃,以此为荣,出狱后获得大量关注,最终通过互联网实现表现,成功实现了自己的理想「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

这不是一件好笑的事。

我呼吁各个互联网公司的朋友,不要去攒这样的流量,不要因小利失大义。社会的正能量,最终能够让我们每个人都受益。

并不是一棒子打死一个人,如果他能够悔改肯定更好,开始新的生活就可以。社会肯定是应该接受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的。但是不要出现因为以前的罪行反而获利的情况。例如他可以可以修车,可以做各种工作,只是不应该通过他的罪行来获利。否则这就是一种鼓励了。

对于很多人来说,不要因为娱乐化、因为觉得这样的事好笑、有意思,就推波助澜。如果一个人通过盗窃电动车最终走上了发家致富的道路,有一天你周围就有人同样这么干,你可能会成为那个受害者。到时候还会觉得这是个有意思的事么?

希望大家一起多多呼吁。

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

波兹曼为人们留下一个沉重的话题:人们真的会“娱乐至死”吗?娱乐已是这个时代的传媒霸权,不管以何种方式,都只为博人一笑,艺术价值和伦理道德都可以弃置一旁,可谓“得娱乐者得天下”。人类不禁问自己:我们身嘶力竭所追捧的娱乐会不会亲手葬送自己。人类不应反对适度娱乐,但当娱乐日渐成为操控话语的霸权力量时,它的负面作用就必须受到重视。人类不反对忧伤和深沉比娱乐更有价值,只是除了笑声之外人类是否还应该留下些什么。如果欢笑过后留下的只是空虚和麻木,以及对下次欢乐更强的期待,那这样的欢笑绝对是廉价的。

事实如此,如若人们一味追求娱乐,而不反思娱乐背后带给人们对世界的正确认识和对社会发展的客观评价,那只能是“娱乐至死”;如若人们能在适度娱乐中反思它所传递的认识,并不是一味苛求所有事物的呈现均以哗众取宠为价值,那么人类社会的发展还将取得长足的进步。“娱乐至死”是波兹曼对社会现象的概述,不是预言,今后的社会媒介如何发展,还要看人类怎样应对危机


希望他不要犯罪,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他之所以这么火,是因为网友喜欢他的率真、从容镇定,而非面对警察的唯唯诺诺,说些改过自新的假话。

再加上大家猎奇、看热闹的心理,不断的有人关注这位窃格瓦拉,使得他有网红的趋势,但是他之前的偷车的价值观就是不对的。

然而,从现实讲,他之前的行为表现不过是一个好吃懒做,好高骛远的不成熟青年,没有稳定收入来源还不想出力挣钱,靠偷东西维持生计。这种生活不应该是我们推崇的价值观,如果把他捧成一个网红,如果真的红了,开着玛莎拉蒂炫富,再把这种“肯定不会打工”的态度传播出去,青少年会怎么看这件事,会不会模仿他,会不会都游手好闲。

他的火热只是出于人们的好奇,是出于看笑话的好奇,他之前的形象并不值得推广、复刻。

不管怎么样,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他出狱后不管做什么,希望他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


其实之前他偷电瓶车无非是为了混一口饭吃,一个只有小学学历的人,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眼界不高思想不深,一无所长得过且过,看守所中的名场面就可以完美体现出,他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三观,自然会把偷当谋生本领,把看守所当成第二个家。但如今,他的条件已经今非昔比了。

孙笑川为什么现在过得这么滋润,而再也不会回到工地搬砖?因为他找到了恰烂钱的方法。同样,窃格瓦拉现在出个狱就能上知乎热搜,b站鬼畜少不了他,知名度话题度拉满,就算他自己意识不到,也照样会有乐府这样的经纪人找到他,签下他,让他可以躺着,就把钱挣了。如今亚文化中的审美,也可以说是“审丑”,大家乐得见到一个充满梗的主体出现在娱乐世界中,可以迫害,可以成为取笑素材。所以,他只要不再犯罪,自然钱从天上来,想想当初大力哥,碰毒品外加持械抢劫,饱经沧桑出来之后,不也可以正能量起来,活得舒服一点吗?虽然不一定像孙笑川能挣全中国人民所有的钱,但有个比看守所更温暖的家,不成问题。毕竟,药水哥都开劳斯莱斯了,周某再不济,还用得着偷电瓶吗……

和网红比较像的是明星,而明星之所以赚的很多钱,是因为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影响力是很大的,一千万人如果有一百万人喜欢他,每个人捐1块钱,他就能得到一百万元,那如果是做其他的事呢?特别是我国人口基数大,明星就容易影响更多的人,这也是为什么中国明星的片酬远胜过日韩明星,而社会对明星的道德也提出了要求,如果有了污点,事业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网红无明星之名,实有明星之实。即使有污点也可以成为网红,按照明星的方式挣钱。

而周某作为一个刑期释放的人员,且有前科,本着良好改过自新的原则,是希望他能够融入社会,身为网红,更应该多宣传些正能量。不然一个游手好闲偷窃的不良青年,成为了网红,却比很多兢兢业业勤劳的人,获得更多的财富,对社会的价值观会造成很不良的影响,怕不是以后给违法的人提供了一个极佳的例子,也对不起那些被偷了电瓶车,伤心哭诉的无辜路人。

可以赚钱,但是不应该过于高捧他,既然做了危害社会的事,就应该做同等有益社会的好事才可以抵消。

当一个起早贪黑摆摊的中年人,因为被偷了电瓶车而延误了接女儿回家的时间。而偷了电瓶车的歹人,反而转身一变网红,赚到了一辈子也赚不到的钱,他会不会质疑这个世道变了?自己勤劳又有何意义?

况且一个人突然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巨大的能量,很容易会失控,杭州1818黄金眼曝光火的小吴就是例子,何况是刚刚刑满释放的周某呢。

我持悲观的态度。


不会,因为他出来后改行当作家了:

周某人,现代著名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代表作有:

《浮生六窃》

《窃·格瓦拉传》

《不打工的秘密》

《偷电瓶从入门到精通》

《精神领袖是怎样炼成的》

《南宁,今夜请将我遗忘》

《我和电瓶车不得不说的故事》

《偷电瓶的小男孩》

《36招教你窃处逢生》

《论窃瓶达人的自我修养》

《周某岂是狱中物,一遇电瓶便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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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包大人是律师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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