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给车盖篷布摔残,保险公司:因为车没走,拒赔。法院:赔15万!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日,杨某在工厂内给货车盖篷布时不慎摔伤,之后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通过医学鉴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一份机动车司乘人员团体意外险,保险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的、在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保险公司认为事故不属于该保险的责任范围,拒绝了杨某的理赔要求。同时杨某认为自己受伤在保险责任范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原告提交证据:

1、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证明和处境照片。证明原告受伤经过。

2、保险单,证明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司乘人员团体意外险。

3、汽车行驶在、营运证、驾驶证。证明该车辆手续齐全。

4、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9级伤残。

被告辩称:

1.对出警证明合法性不予认可。从内容看仅仅是出警证明而并非是事故证明,内容仅仅证实公安机关出警的相关情况反映,从内容看所记载的有关情况均为个人陈述,并没有其他的客观证据佐证本案的事故发生经过,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无客观证据佐证,所以本案的基本事实不能查清,应当驳回。

2.根据保险单和汽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不能证明原告受伤与该保险存在关联性,而且根据旁观者个人陈述,原告并不是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所以无关联性。

3.伤残鉴定意见书与本案关联性不认可。本案案涉险种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因伤致残应该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赔偿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残,原告所提交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做的伤残鉴定,不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约定,所做结论与本案险种无关联性,不适用。

争议焦点1:原告杨某发生的意外是否在保险理赔范围?

争议焦点2:原告的伤残鉴定结果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要旨

1、原告此次意外事故是由于在给车辆盖车篷布时不慎摔下受伤,而盖车篷布的行为是为了保证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属于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行为之一,因此此次意外事故属于被告保险范围内。

2、被告保险公司对出警记录不予认可,但是未提交反驳的证据,而且为了确定该出警证明的真实性,本院在派出所进行了核实,得出原告受伤情况属实。

3、被告保险公司称原告的伤残鉴定未按照约定的伤残标准进行鉴定,伤残结论与险种无关,但是未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因为本伤残鉴定属于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依法评定,所以该鉴定意见依法有效。

最终判决

原告方的损失为:医疗费50000元,住院补贴3750元,伤残赔偿金10万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55250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55250元。如不服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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