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瑾:出借未年检车辆但事故与车辆未年检无关的,出借人应否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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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再现

原告:王某甲

被告:宋某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

被告:韩某某

被告:王某乙

被告:于某某

2013年10月5日23时55分左右,韩某某驾驶苏M×××××号轿车与王某丙、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丙、宋某某受伤,其中王某丙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发后,韩某某驾车逃逸,后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应负主要责任,王某丙、宋某某应负自身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某甲系受害人王某丙与前妻所生之子;宋某某与受害人王某丙在事故发生时系夫妻关系。王某甲、宋某某的损失具体合计798698元。

案例审理概况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受害人王某丙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甲、宋某某作为其近亲属依法有权获得赔偿。韩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本起事故同时还造成宋某某受伤的后果,则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宋某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为229405.89元、受害人王某丙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为797698元,则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宋某某24200元,赔偿本案王某甲、宋某某85800元。

关于于某某、王某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于某某作为苏M×××××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将该车出借给王某乙,王某乙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可以驾驶该轿车。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未经年检,但经公安机关检验该车转向系和制动系均未见故障,故事故车辆未进行年检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上情况说明于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以上情况说明于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本期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另外事故发生前,王某乙将此车交由韩某某驾驶。韩某某所持驾驶证车型为A2,可以驾驶该轿车。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未经年检,但经公安机关检验该车转向系和制动系均未见故障,故事故车辆未进行年检与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上情况说明王某乙作为车辆管理人对本期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综上,于某某、王某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整体思路分析总结

本案中,涉案车辆实际存在连环出借的情形,其中于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涉案车辆出借给车辆管理人王某乙,后车辆管理人王某乙又将该车出借给造成事故的驾驶人韩某某。当然由于王某乙和韩某某均具有驾驶资格从而可以驾驶涉案车辆,因此从驾驶资格这个角度而言本案中的出借行为并无过错。然而本案中涉案车辆未经年检确是事实,不过法院认为涉案车辆虽然未经年检,但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认定车辆出借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这涉及对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正确和适用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确认需要四个要件,这四个要件除过错要件外,还需要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并且对于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应当先于过错。而其中的因果关系时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不能进行归责。本案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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