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港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报关检验流程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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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很危险,在进出口的过程中,需要按照正常的程序向海关申报,按照科学的方法包装并进行危险信息公示。下面让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让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通关“不危险”需要经历哪些流程?

一、企业资质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重点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进行生产、使用、经营前,应当取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范围

列入国家《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在进出口的过程中都要向海关申报。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三、进口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需按照《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四、出口申报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按照《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依据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依据

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贸易合同中高于以上规定的技术要求;

常见的检验依据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 code规则”);

《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规程》(SN/T0370系列标准)等;

六、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在国际贸易流通时,需要存放在特定的包装中以防止其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人体产生伤害,或造成环境污染。进口时需检验其所用包装的形式、标记、类别、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能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除爆炸品、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感染性物质以及自反应物质以外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按照其危险程度划分为3个包装类别:

I类包装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物质

II类包装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物质

III类包装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物质

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

该项要求指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危险公示标签一般包括如下要素:

产品标识符  供应商标识  信号词  象形图  危险说明 防范说明

八、合格评定及不合格处置

经现场检验及实验室检测,各项目均符合规定,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外观检验首次检出的不合格批在技术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技术处理合格后,允许重新申请一次;对经最终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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