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那些院前急救的突破性政策

院前急救是应急医疗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院外急救的成功率。但一些因素制约了我国院前急救事业的发展,甚至延误了患者的抢救,错过了生还的黄金时机。为此,一些地方制定了一些政策和举措,尝试突破这些影响因素所构成的屏障,笔者在此盘点一下。

杭州:持证公民行院外急救可免责

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确保事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者”没有后顾之忧,在法律上确立了公共急救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可拥有责任豁免权,但在我国并未有国家层面的立法对现场急救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界定,这使得许多“救人要担责”的纠纷发生,让许多拥有急救技术的民众在“救还是不救”的犹豫中徘徊,不敢施以援手。

2015年第一天,杭州颁布了最新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可以拨打‘120’电话呼救。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表彰奖励。”这是我国第一条明确急救免责的法律法规,切实打消了公众急救时的担忧,不必担心因过失导致的伤亡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并提升抢救成功率。但这种免责机制是有条件的,必须是经过培训,并取得急救技术合格证书的人才能享有。也正因为如此,推动了院前急救领域的培训工作。该条例一经发布,申请进行院前急救培训的杭州市民数量比往年剧增。截至三月份,已有近18000杭州市民进行了培训,其中逾万人获得了合格证书。可见《条例》的出台对急救技能的社会化普及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成都:急救车配备行车记录仪

近几年,阻拦救护车导致患者救治延误而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各地也有对违法者出台相关的处罚措施,但仍旧屡禁不止,尤其是在交通高峰时期,救护车只能无奈地在车流中动弹不得。有些驾驶员也表示如果在车流中为避让救护车而违法,会担心会不会受到处罚。

为解决这个问题,成都市率先在2012年末在300辆急救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拍摄主动避让和不避让的车辆,作为驾驶员申诉和交警的处罚依据。在之后几年里,各地效仿,并对因主动避让救护车而“违章”的驾驶员撤销其“违章信息”,深圳市还出台了如何避让救护车的规范。这给那些主动避让的驾驶员提供了保证,也给那些“只求自保便万事大吉”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广州:可条件性拒绝患方选择救治医疗机构

院前急救理应本着就近原则选择有处置能力的医疗机构,然而救护车司机经常有这样的困扰:患者或其家属指明A医院作为救治医疗机构,但司机知道B医院比A医院近,这时就比较矛盾了,到底是坚持自己还是顺从患方的要求呢?

对于这个问题,广州的同仁们有着自己的见解。与全国其他城市的急救指挥中心包含院前急救医疗机构不同,广州的急救指挥中心只是调度中心。在2010年制定《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时,这成为了热议焦点之一。广州的立法者在综合各方意见后,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规定:“急、危、重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伤病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予以配合:(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二)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也就是说只有患者病情允许或者没有明显舍近求远时才会满足要求,对是否采纳患方所选择的医疗机构提出了标准,并且要求急救人员说明理由后详实记录,如果采纳患方要求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

以上是笔者整理出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政策和举措,都在推动院前急救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值得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借鉴。笔者也相信在之后的时间里会出现更多突破性的政策措施从而解决院前急救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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