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周预告:企业更应该在商场上,还是在法庭上竞争

本周讲了反垄断法中典型的旨在支配市场的罪名:

  • 垄断
  • 倾销
  • 捆绑
  • 最低零售价限制
  • 最高零售价限制
  • 分割销售区域
  • ……
    商业模式与竞争政策,是西方微观经济学应用的高阶部分,结合此前在“定价的规律”中讨论的受价、觅价、价格歧视、价格勾结等内容,对“竞争的逻辑”的理解已经称得上广泛而扎实了。

下周开始,将是为期5周的“竞争的逻辑”模块的总结和升华:

  • 通过对美国反垄断执法当中的两个原则(本身原则和理性原则)的介绍,对竞争法的执法成本建立更全面的认识;
  • 通过对统计学概念“假阳性”和“假阴性”的学习,对人类犯错的类型,建立精准的理解;
  • 通过公共选择的角度对反垄断法实践进行观察,搞明白没有科学价值的政策,为什么会受到那么多的追捧。

预习思考题:

1. 什么时候宁可错杀而不能放过?什么时候宁可放过而不宜错杀?

没有太明白,说的不一定对:有些竞争是有益的,可以促进整个行业水平的提升,这样的竞争对企业自身也有帮助,应该放过,不宜错杀。有些竞争在短期或长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应该宁可错杀绝不放过。

2. 企业在商场上展开竞争,与在反垄断法庭上展开辩论,哪一种更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利益?

我觉得还是在市场上展开竞争更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利益。辩论的输赢,未必能说明对错,美国高等法院的判决历经百年,才拨乱反正,商人等不起、耗不起。不如让市场说话,采取迂回策略,绕开法律约束,企业家、创业家有这个智慧和能力,这正是他们的伟大之处。不争论,让消费者用钞票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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