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是产妇跳楼的真正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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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词叫作“痛不欲生”,我是这样理解的,身体的极度痛苦将心理的求生欲望摧残至极,最后选择自杀。

连日来,各大网站被这样一则新闻刷屏: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发表声明称,产妇马某于8月30日15时34分,“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入院。“经初步诊断,马某第一胎41+1周待产,经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在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上显示,17时50分,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家属称表示理解,但拒绝手术,继续观察。“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霍军伟表示,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20时左右,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9月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获悉,经过现场勘察,经公安机关鉴定,初步排除他杀,属自己跳楼身亡事件。

这则题为“孕妇跳楼身亡 ,院方:曾3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的新闻是来自院方的声音,随后产妇丈夫进行了辩驳,并且产妇的母亲也出面证实是医院的误诊抑或是为了完成顺产指标导致的悲剧。

在相关讨论中,人们在寻求真相的同时,也在探讨医疗规范问题。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将“患者和家属的同意”作为医疗前置条件,这是对患者决策权和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医疗过程中医生临时处置权的限制,长远来看是对患者的保护机制。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都是惯例,但法律的规定往往在现实中遭遇考验。比如,责任权限的划分、经济效益的考量、落后观念的制约等。

产妇想剖腹产,医院一定要征求家属意见吗?

一位多年代理医疗纠纷相关案件的律师说,从法律层面来讲,患者本人拥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院应首先尊重患者意愿。

要我说,在生命面前,先抛开法律,我们医生的人道主义哪里去了,“医者仁心,仁者无敌呀!”我不是说医界没有仁者。中国的医患关系很紧张,为什么会紧张,因为医生也被经济社会陶冶了。

一位从事一辈子医生职业的癌症患者在做手术的时候还要给麻醉师送红包?可笑还是不可耻。正如产妇的跳楼一样,家属可以无知,医者专业,却也要遵守法律规则。可是我们的“道义担当”哪去了?在家属发出质疑声,质问院方为何不告知家属产妇何处的时候,院方的答复是比其严重的产妇不止一个,有点应接不暇的意味吧!许是真的忙不过来吧!凭心而论,真的尽到责任了吗?试问,还有多少耽误患者治疗,没要了命,但导致终身携病痛的事情无果而终!

我们真的尽职尽责了吗?产妇家属的签字很明显可以看出是流程式的签字,你说我签。业内人士都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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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说,我们拿起法律武器的同时,别丢掉道德约束。医生这个行当如若也玩起了市场经济,那么玩的不只是金钱,是人民的健康和生命!

是金钱社会的冷漠推下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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