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4(公司股权)】:不可共患难,可以同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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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原有农机站,有事业单位编制,2000年,该农机站改制,由3名在编人员和4名临时工共同出资,将农机站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2002年7月,因公司成立以来连续亏损,全体7名股东签名“退股”,准备解散公司;7月12日,4名股东(原临时工)从公司领取“退股金”,将各自的投资提走;公司收回4人的股权证书;12月31日,4股东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了补偿金。

而根据当时的政府文件,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必须成为公司股东,故当年没能解散公司。

2003年,剩留的3名股东模仿原4名股东笔迹,虚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剩留的3名股东补足了注册资本,做了公司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

此后公司持续经营至2010年8月,公司资产增值至几百万元。期间,4名“股东”未曾过问公司事务。

看到公司赚钱了,原退股的四名“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恢复其股东身份和权利。

不可共患难,可以同富贵?

我国的法律实践非常复杂,很大的原因是法律跟政策杂糅在一起,法律的效力受到政策削弱。而且,剩留的3名股东模仿原4名股东笔迹,虚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那是伪造啊?

公司怕败诉,找到我们。

在法庭上,我们从公司章程、出资情况、股东名册、股权证书、工商登记五个方面分析,指出四位原告从领取退股金时就实际上不再是被告的股东了。因为他们从那时起,就不再承担风险,不再承担义务,如今是看到被告盈利了,才要求恢复股东身份,要享受权利,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是不公平的。如果被告还是亏损,四位原告肯定不会主张自己是股东。虽然,剩留的3名股东模仿四位被告笔迹,虚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但是,这些文件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不影响四位原告的权益。

后来,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可共患难,想同富贵也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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