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请清洁工,两者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公司聘请清洁工,两者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摘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关键在于考察公司和清洁工之间有没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从主体的合法性、人身财产的从属性、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劳动关系主要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陈义学只须完成公司指定区域的清洁工作,对一天什么时候完成清洁工作,由谁完成没有要求,陈义学对此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该公司不对陈义学进行工作考勤,相应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陈义学,双方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另外,公司亦是按劳务费方式给付陈义学报酬。故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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