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受让注册商标时的相关注意事项

笔者近日接到一例关于公司拟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公司自然人股东,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可行性的法律咨询。

注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具备财产属性,自然可以转让。至于公司财产的转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自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但当事人特意询问注册商标是否能够转让给自然人,让笔者下意识地谨慎起来,为避免回答错误,误导当事人,笔者特意进行了相关检索。

检索结果显示,能够受让注册商标的自然人主体,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其他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具体如下:

1.《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 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3.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4.  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5.  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6.  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很显然,题中咨询的公司拟将注册商标转让给自然人股东,显然无法得到商标局的核准。该自然人股东如想受让公司注册商标,必须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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