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 关于加班费的实务操作

一、为什么要重视加班费的操作?

企业HR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加班费的规范操作,可以大大减少因此而产生的劳动纠纷给企业带来的负面损失。因为很多当时没有注意的细节,都可能在后期劳动纠纷中被劳动者旧事重提。那么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控制加班成本以及规范操作呢?下面我就从几方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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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加班费的标准是什么?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8小时(或40小时),但如果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问题。

四、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因此,不存在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至于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未要求支付,实践中,大部分地区也将此种工作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加班。但个别地区有不一致的规定,如上海,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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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底薪 提成”的工资结构,其中“底薪”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约定的底薪部分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如果遇到员工当月在正常提供劳动之后,没有提成或者提成很少,导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应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以实物或者购物卡的形式支付工资可以吗?

有的企业是生产或者销售商品,如食品、日工消费品等代替工资发给劳动者,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以人民币的形式发放工资,是企业支付工资的唯一形式。对于补贴、补助等福利待遇,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发放形式。

七、企业确实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怎么办?

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时间及时支付工资,而且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企业确实遇到实际困难,导致延迟发放的,企业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明确预计发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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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于所有的加班都可以用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费吗?

对于服务性行业,如:餐饮、商场、酒店等,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要求员工上班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只要符合支付加班费的条件,就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不能一律以调休代替加班费的支付。对于上述企业,可以申请综合计时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以控制加班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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