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1、案件背景:

张明和小美(化名)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三年后张明与小美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产生分歧。张明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父母出钱为其支付了首付款,张明婚前多次存入大笔款项用于还贷账户。另婚后又存入款项还贷,现在离婚小美是否可以分割该房产?

2、法律建议:

      根据涉案房屋的实际还贷情况,婚前张明父母为其支付的收付款和张明婚前存入用于还贷的银行卡内的款项,且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均使用该笔存款用于还贷,首付款和婚前存入的用于还贷的款项属于张明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对于这部分的银行还贷,虽处于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内,但不应认定为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当上述存款消耗完毕后,后续存入的款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明婚前在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卡内的存款及该存款产生的利息均属于张明的个人财产,婚后以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还贷,并不属于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因此,对于该部分款项所对应房屋增值利益,小美无权要求张明进行补偿。而之后还贷所用的款项,因张明没有证据证明系其个人财产,因此应视为共同财产,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张明应对张小美进行补偿。 

3、后续结果

结合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及升值后的价值,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双方同意张明补偿张小美因双方共同还贷而产生的房屋增值利益共50万元。

4、经验思考

   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其归属于房产所有者一方,与我国家庭财产观念相冲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却将双方共同的劳动成果归一方所有,与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明显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你可能感兴趣的:(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