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真实案例带你了解一下买房风险(中介篇)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佛山。这个案例中的买方在庭审时称中介曾向其口头承诺买房+在佛山交一年社保就可以在佛山落户,结果后面中介又告知她落不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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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还称中介曾向她承诺可以办理20年的按揭贷款,结果被银行告知办不了20年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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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她这个抗辩都被法院驳回了,不仅没办法实现落户,办不了20年的按揭贷款,还要按照约定向中介支付中介费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法院的裁判理由是合同里面没有约定,买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中介有做出过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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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任凭他说得天花乱坠,我只要白纸黑字,写进合同里才是最明智的做法。如果他以各种理由劝你不要写进去,这时候就要小心斟酌他说的话是真是假了。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深圳,但本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四个程序,用了近4年时间,为的是拿回当初买房的定金及对方违约的违约金,而纠纷的起源却是因为授权书中的两字之差。咱们先来看看一审法院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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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判决,简单来说就是卖方授权给中介签的是居间合同,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自己擅自签了买卖合同且卖方又不追认中介的自作主张,所以该合同对卖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买方不能依据该合同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

但是二审法院却不是这么理解的,我们来看看二审法院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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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的判决,简单来说就是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包含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中介在签约当天微信告知了卖方合同内容,卖方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中介的代理行为,所以该合同对卖方发生法律效力,卖方应当依据该合同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历经四年,但是最后还是取得了好的诉讼结果,对买家来说损失不算太大。但是假设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可以再仔细看看授权委托书的内容,避免发生如本案类似的文字歧义,或者在可能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业主本人来签字,是不是就可以避免本案诉讼的发生呢?

买房特别是买二手房,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情,希望看完这两个案例,可以助你在买房的道路上走得更加顺畅。

案例参考:(2020)粤0605民初8338号、(2019)粤03民终19570号,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无讼或者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这两个判决查看判决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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