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相邻权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

相邻关系是一种物权,但不是独立的物权,物权关系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毗邻者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而且包括在一定地理环境(如环境污染)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它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相邻关系即属于法律规定物权客体,虽然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毗邻为条件,但它所指的却是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或者占有人,这种法律关系即可以发生在公民之、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彼此均为“不动产权利人”。

3、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不动产灭失,相邻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

4、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是相互相邻的,本条所指的“相邻”是指地理位置的相邻,既包括相连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如工厂的烟筒),农民居住的窑洞等,也包括相邻近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如工厂排放有害气体危害居民的健康,不仅与工厂相连接的住户有权要求工厂停止排污,临近的受害居民也有权要求工厂停止排污。

5、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去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超过必要限度,相邻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

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114条、《物权法》84条---92条、《民法通则》83条、民通意见97条---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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