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单怎么分割?

    2010年,刘先生作为投保人给太太王女士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由于当初买保险的时候两人刚刚结完婚,商量着保单受益人以后指定给自己的孩子,但是这么多年以来,一直没有去办理变更手续,所以受益人那一栏写着“法定”。法庭上围绕着这份保单该怎么分割的问题争论不休:男方说因为自己是投保人,所以,应由女方补偿现金后保单归女方所有,女方说:保单是人生专属,不应该补偿…各有说辞。那么,我们的法律怎么规定的呢?

    这里普及一下保险的相关知识点:一份保险合同有四方主体,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投保人,此处是刘先生,被保险人,此处是王女士,收益人,夫妻俩本应指定为女儿的,结果还没有指定,保单上写着“法定”。

    根据最高院2016年第八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这种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另一方投保的保单,离婚时,现金价值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保险人愿意退保的,按照离婚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分割,如果不愿意退保的,按照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假设王女士买的是受益人为自己的意外或者意外医疗保险,那么这部分赔偿金是否是共同财产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是,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的赔偿金真正具有人生专属性,属于个人专属,不作为父亲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购买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也是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离婚时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作为收益人依据以死亡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很好理解,如果刘先生或者王女士的父母去世后,保险公司依据父母生前购买的保险合同,赔了一笔身故赔偿金给自己的子或者女,是希望自己走后给自己的子或者女留一份财产,理应视作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家庭购买保单有规避风险的作用,但是签订合约的时候是有几点注意事项:1.如果是夫妻作为被保险人,那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尽量一致;2.收益人要写清楚,很多人犹豫不决时,保单上体现的受益人就是“法定”,真的有继承的那一天时会发现,这份遗产很多人会来抢;3.提前做好风险规划,保单➕遗嘱,夫妻个人的应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尽可能大额,其中要算上银行的负债。这就确保一方突然去世,孩子未成年,房贷未还完的情况下,另一半都有足够的能力应付突发的家庭变故。

    离婚时保单的分割是依据保险的功用来区别对待,到底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是作为个人财产,保险的目的不一样,法律上有处理当然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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