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应该怎么发

最近小丽很苦恼,因为她的加班申请全部被驳回了,领导说:“公司要求你加班才有加班费,自愿加班不算加班。”

小丽自入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几乎每天都是朝九晚九,领导的话无疑是给她当头泼了一盆冷水。

小丽心想:如果连加班费都没有,不是白干了吗?以后谁还有工作的积极性啊?

那么,小丽领导的说法合法吗?

答案是合法。

别看这个观点长得跟你熟悉的霸王条款有些神似,但在法律上,人家还真就没毛病。

01

法律规定的企业应该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形,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延长工作时间都需要支付加班费。

延长工作时间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属于加班。员工自愿加班,且未履行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的,公司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看到这里,有些HR不淡定了,心想老板要是知道了就坏了。

不过,这里所描述的情形,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你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第二,你的规章制度在制定及公布时必须经过民主流程。

所谓民主流程是指,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与职工代表或者全体员工讨论后提出方案或意见,经过平等协商确定最终的方案。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制定之后必须进行公示,并且保留公式证据,以便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进行举证。最常见的操作方式是在张贴在企业宣传栏、群发邮件或打印签字。

HR们,如果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流程或者没有进行过公示,最好每月及时做好员工的工作时间统计和确认,避免员工提出存在额外自愿加班时间而要求加班费的情况。因为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员工是弱势群体,在员工举证了加班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往往会推定员工的加班是受用人单位安排。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员工加班需向公司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否则,法院仍然会支持员工方。

另外,HR们也要时常督促用工部门控制员工加班总时间不要超过法律规定,即每月加班时间总数不超过36小时。

02

了解了关于加班的法律常识之后,想必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加班费应该怎么计算了。

首先,我们要清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基本的原则是: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数的按照约定计算,但约定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如果实际支付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一致的,以实际支付工资为准。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以劳动者实际月工资收入为准。

各个地区在实施细则上有着不同的规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最保险的方式就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那么工资构成中,哪些部分应该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呢?关于这一点,每个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则。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补贴、夏季高温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注:此处的“假期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依法享有的工资”。

虽然条例里列举了一些补贴不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但不是所有的补贴都不计入内。例如岗位津贴,其本质就是基本工资的组成部分,只不过企业基于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设定,应该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详细公式如下:

  1. 工作日加班费 = 计算基数/法定标准工时加班小时数1.5

  2. 休息日加班 = 计算基数/法定标准工时加班小时数2

  3. 法定节假日加班 = 计算基数/法定标准工时加班小时数3

注:法定标准工时一般按照21.75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1.5倍,2倍还是3倍,都是指正常工资以外的额外加班补偿。有些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在加班费的计算上打擦边球,工作日加班支付0.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1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2倍工资。并且跟员工解释,称其中有1倍是正常工资。这样的做法不仅不合法,还不合情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 得不偿失了。

02

对于不给加班费只给补休的企业要注意了,不是所有的加班都可以安排补休。

法定节假日就不可以安排补休的,只能支付加班费。

我们先来看看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不难看出,该规定只有第(二)条休息日加班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第(一)条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第(三)条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没有相关说明,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部在1995年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是调休还是支付加班费,每个地区的执法侧重点略有不同。有些地区主张工作日延时加班可以安排调休,而有些地区则不支持调休,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而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问题,已经有地区做出特别规定。比如厦门就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补偿。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HR应当充分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在合法合规的范畴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以上内容均是基于标准工时制进行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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