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传促销赠送的手机,“三税”应该如何处理,你知道吗?

案 例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年8月某楼盘项目正式开盘,为了进行宣传促销,购买一批华为手机进行随机赠送,由于其他原因,尚有30台手机未送出。该公司在今年“双十一”期间,再次进行宣传促销,随机向客户个人无偿赠送手机 30台。据悉,该手机2019年8月购买时价格为3000元/台(含税),11月市场价格下跌至2500元/台(含税),企业购进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公司上述行为涉及的“三税”如何进行处理?

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甲公司将购进的苹果手机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

既然视同销售,销售额如何确定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甲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本身不销售手机,因此,应按第二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确定销售额。

因此,甲企业应计提销项税额=2500×30÷(1+13%)×13%=8628.32(元)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二)款作了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对外捐赠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甲企业应确认收入=2500×30÷(1+13%)=66371.68(元)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无偿取得甲公司赠送的手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个人取得手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赠送商品为外购商品的,按该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甲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30×20%=18000(元)

以上内容,以案例的形式,对企业外购商品随机赠送的“三税”处理进行了解析,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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