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不达后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之第十条(附专家答复)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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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例中有很多专有术语,未贯彻立法术语要求的一致性原则,就拿本条的“登记事项”来说,在1——10中,有“法定事项”(第二条),事项、提示的事项、相关事项(第八条)等多种表述,不是风花雪夜的小清新文章搞词汇丰富,前后不达呀!呵呵!

PS:12月26日下午,国土资源部专家访谈回复了

不动产登记你懂了吗#楼建波:登记事项,是所有能登记到登记簿上的事项,《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表述得很清楚。至于法定事项等,都是登记事项的子项。

向 @国土之声 提问: #不动产登记你懂了吗# 在1——10中,有“法定事项”(第二条),事项、提示的事项、相关事项(第八条),登记事项(第十条)等多种表述,他们有区别么? http://t.cn/RZhLv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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