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今天结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案情大概为,原、被告系工地小老板,双方置换挖掘机,后协商,被告欠原告的挖机款7.4万元转为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
案件送达后,今天开庭。
原、被告以前是合伙干生意的伙伴,加上有共同的朋友,大概是不好意思闹得太僵。加上原告起诉后有中间人在其中说和,所以到庭上后,原、被告站在外面抽着烟把之前的新账旧账一起算了,最后达成意见,被告仅欠原告6万,分两批还。
就这样,我们几乎没怎么从中说和,两人就达成了调解协议。
当然,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是由法院为他们出具的。
2.
这个案件让我想起了我做律师时独立出庭的第一个案件。
那是个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小额的,诉请加起来才5000元。
我是第一个到法庭的,忐忑的心,颤抖的手,我不断的翻看自己准备的材料是否充分。
没过多久,一位女法官端着一个茶缸进来了。
“来了?”
:“您好,我是。。。”我忙做自我介绍。
女法官拿起我的诉状看了看“钱不多嘛”
然后对方保险公司的律师也来了,穿着随意,背着个褐色的布包。
女法官不再搭理紧张到爆的我,转头跟那个男律师聊起家常,然后问“能调不?”
男律师说“可以啊,给我看看你们这边的证据,我拍下照。”
男律师把我准备的那一摞东西拿走了,挨个拍照,一边拍,一边说“这个我们赔,这个我们不赔。。。嗯嗯,总共加起来是4500元。”
我在征求了那位原告和主任律师(原告是主任律师的亲戚)的同意下,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整个调解过程快速而随意,法官中途喝着茶就出去了,等书记员让我们签完调解协议她也没回来。
那天,我记得自己坐在回程的公交车上,想的最多的一个问题是,我要这法院有何用??
3.
现在看来,法院确实是有用的。(并非是我现在的身份转化让我说出这种话)
就拿我的第一个开庭案件来说,保险公司往往需要调解书、判决书作为内部的赔付依据,毕竟,多余的责任谁也不想担是不是?
而像今天调解的案件,法院发挥的更多的是一种威慑的作用。
为什么那些一到法院来的案件就调解成了呢?
是那些案件容易调解么?有这个因素,但也不尽然,因为若是那么容易,私下里就调解好了,也不必闹到法院里来。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法院算是个“可怕”的地方(特别是对于被告来说)。
尽管我们这是民事口,还不是要命要自由的刑事口,但仍有不少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跟我说过这样一句话,我这一辈子都没进过法院的大门,谁知道会出这样的事儿!
虽然民事案件一般所带来的最坏结果是被列入老赖名单(再坏点就按拒执罪判刑,但很少),但仅仅是被起诉到法院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此时,双方都会有种“动真格”了的感觉。
如果此时能有人从中说和,双方各退一步,调解就达成了。
4.
当然,一个案件能否达成调解原因是多方面的。
原、被告本身的性格,案件的复杂程度,法院工作人员或中间人的调解技巧等等,对有些人来说,我所说的所谓法院的威慑力基本为零,这样的例子也有。
无论是多么类似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一定是多种因素作用,多种可能并存的。
这是办案的乐趣所在,也是我开始写一案一结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