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服务性

在法律事务中,当事人一定要聘请一位律师吗?回答是否定的,聘请律师可以,不聘请也可以。

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案件是强制聘请律师代理的,换句话说,没有律师就打不了官司。在我国,不是这样强制,但类似于企业上市这样的复杂法律事务,有关部门也要求,要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为别人打官司或者做法律事务,法律精神来源于民法里的“代理”,说的简单一些,就是合法的收人家钱,然后给人家办事,律师们常说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就是这个意思。

那问题来了,在非强制聘请的前提下,当事人为什么要聘请律师呢?可能首先是因为律师的专业性,也是说的简单一些,就是律师具有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就像一个人病了,为什么要去医院找医生呢,因为自己不知所措,不知道该开刀,还是该用药。

律师的专业性以外,其实必须还要强调服务性,律师的专业性再强,也是用来为当事人的法律事务而服务的,一些律师搞不清这些,才会跟当事人耍大牌,要知道,你的能力再强,如果不能为人所用,也是空的,而且人家何必要看你的脸色呢。

服务性体现在那里呢?也很简单,体现在服务上。回到刚才我们所说的“代理”上来,律师就是替人家来办事,你把事办好就是好,办不好就是不太好,当事人不管方式和过程。就比如,没有进过法院的人完全不知道东西南北,一进门就傻了,这时候他最需要的不是专业知识,需要的就是和他现在一起的温暖和依靠。就如同很多人看个小病也一定要找个熟人医生,为什么呢,其实他有高于专业需求的服务需求,他在庞大和混乱的医院里,需要心灵上的慰藉。为什么有的医托简直什么也不是,却能引导了很多人,他们的服务精神和服务意识好,他们二话不说,先是抢过病人的包,说,叔,阿姨,跟我走。

总的来说,一个律师的服务,多研究一遍案情,多和审判员进行一次有效沟通,总还是有积极意义,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提示,在案件进行中提醒当事人更充分的准备证据,在案件结束时要告知当事人上诉期的截止时间或者申请执行的注意事项,把这些做好,比专业水平高,在一定程度上,要重要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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