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背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9年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对比现行法律,草案修改了未成年人偏常行为的分类方式,改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三类,“沉迷网络”纳入其中的“不良行为”。特别的是,针对不同程度行为,该草案还从公安机关、学校和家长方面作出了相关的规定。(10月21日《新京报》)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成长道路上的误入歧途,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未发生的则要预防,已发生的则应悬崖勒马——而想要真正实现这一点,少不了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首先我们要知道,何谓“偏常行为”?即行为没有牵涉违法犯罪及严重的情绪紊乱,但属于不受欢迎的行为。对于大部分学生,也就是未成年人主体来说,多表现为不能按时完成作业要求、上课分散注意力、偷盗东西、干扰他人、冒犯和攻击他人等具体行为方式。偏常行为在最初萌芽的阶段,或许只是些许的叛逆,可若是一味放纵,缺乏外界的正确引导,只会像雪花一样越滚越大甚至引发雪崩。

        而在我国,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为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不成熟等原因,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实际上偏向于从宽处理,比如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有刑事责任等等。因此,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步上升,其犯罪初始年龄逐渐低龄化、犯罪类型也趋于多样化,导致的社会后果愈加严重。

        其次,由内而外,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在我看来,包括但不仅仅局限于以下几点:第一,从未成年人本身来看,由于本身的身心发展不平衡、不成熟,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善恶观,极其容易毫无选择地受到外界的影响;第二,家长教导角色的缺失,双亲的不和睦和错误行为,以及放纵和冷漠孩子的态度等,容易导致孩子的人格缺陷和性格扭曲;第三,学校教育的不到位,思想品德教育和法治思想传递没能够彻底贯彻落实到底,也有可能是因为心理课程的缺席,导致除了重视书面成绩外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

        因此,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初步审议修改,在以往的规定基础上,着重落到实处,为具体情况的解决措施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保障——第一,授权公安机关采取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第二,严重不良行为专门学校可采取约束措施;第三,放任不良行为,家长可被责令缴纳保证金。这里特别要提出的是,格外突出明确了家长的监护职责:“公检法如果在执法办案中发现,家长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长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则可以没收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并由有关部门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如果自愿的情感约束不能达到目的,那么必要的强制措施就能成为强有力的武器,于是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的重要性就绝不可忽视。

        最后,特别要提出的是,针对“沉迷网络”纳入“不良行为”该点,的确是符合目前社会发展现状的。互联网数据的发展,电子产品的盛行,由于网络约束力度的不足和网络空间的匿名性,谁都能在网络上拥有一言堂,谁都能在网络上接触繁杂的“花花世界”,未成年人尤其容易沉溺其中,除了花费大量时间沉迷网络而忽视学业外,还容易形成不切实际的歪曲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虽说目前很多app都有青少年模式,也有未成年人防沉迷认证,可是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其落实结果根本仅仅浮于表面,只是向世人表示,我有防沉迷模式因此我就能免责,而并不在意该措施是否行之有效,显而易见的是,青少年的网络防沉迷道路还有很长的未来要走。

        自古英雄出少年,作为祖国未来的栋梁,每一个未成年人都给祖国未来的发展带来无限的可能性,在社会发展变迁的现在,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也应当有所转变。惟愿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展望未来,倔壮成长,谱写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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