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1日

2016年1月的一个深夜,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手持铁锤行凶,造成路过回家的两姐妹死伤。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此前,聂李强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这个案例和判决曝光后,很快在网上掀起热议。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凶手如此穷凶极恶、罪大恶极,造成姐妹一人死亡,一人伤残8级,还有猥亵的罪行,一审都判处了死刑,为何二审竟然改判死缓?如果杀人者都可以不死,还有什么罪行能够判处死刑?这样亲痛仇快的司法判决,又如何体现公平正义?

但是,不为人们关注的是,凶手聂立强还有自首的“从宽”情节。尽管在行凶之后并未马上投案,但是案发5天后的晚上,还是到派出所投案。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尽管对自首的“从宽”处理,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但法定“从宽”的精神,仍应当在司法审判中得到体现。从之前的司法判例看,不乏因为自首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于一死的情况。如果对于自首的法定情节不予理会,由此释放出的不良讯号,无从引导更多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更会戕害司法的公正性、法治的权威性。

其实,除了自首外,聂李强及其家人的主动赔偿,也是二审获得改判的重要缘由。当然,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采取不接受这笔90万的赔偿、不予谅解的态度,但在现实中,这种毅然决然,并不是一种理性的做法。

你可能感兴趣的:(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