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淅沥沥的春雨,浇红淋绿了满园的花木。他看着这绿的叶、红的花,眼神呆滞,没有一丝一毫的笑容。
要是搁往年,他的心情可不是这样,这么美丽的花木定然能够卖上好价钱,心情会比鲜花灿烂的多。
可如今,他的世界,花木愈靓,心情愈糟,全因为今天接到了人民法院用快递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诉讼文书——是亲弟弟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独自一人继承父母的房屋。
虽然是意料之中的事,一旦来临,给他送来的却是意料之外的“相煎何太急”的疼。
弟弟起诉是不是昏了头?
回想起来,房屋是在70年代中期由父母以及子女出钱出力建造的,当时是为了解决家庭成员的居住难问题。
是他出钱向邻居买来宅基地建房,不但出钱,还出大力,经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完工。在这之后,他便一直居住在这栋房子里。
“难道我没有房屋产权份额吗?”
“你应当有产权份额”,律师回答说。
事实上,涉案房屋是父母与子女合建而成的,而且各自分配了房间使用。他在使用房屋期间,又花费了大约30000元对房屋进行了二次改造和装修。
由此可见,该房屋不是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建房当时的家庭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
此外,邻居和亲友可以证实:该房屋建成居住后,他与父母居住在一起,融洽相处,并悉心照顾父母的生活几十年如一日;父母的一日三餐、生病到医院治疗都离不开他,完全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
凭这一点,原则上,他就可以多分得属于父母的遗产份额。
可是,在五年前,弟弟为了霸占该房屋,采用暴力将他驱赶出屋,致使他不得不栖身于花木场。
弟弟趁火打劫控制父母,胁迫父母立遗嘱,立了不是父母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
在父母死亡后,“本是同根生”已经消亡,弟弟可以为所欲为了。
弟弟起诉的依据,是父母在公证处立下的两份公证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弟弟一人继承房屋。
该遗嘱是否有效呢?其实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首先,该房屋为家庭共有的财产,而不是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父母不能未经子女共有人的同意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该房屋。
第二,在立遗嘱时,父母受到某一个子女的控制、威胁,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更何况,父母当时已是重病在身,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更无立遗嘱的能力。
第三,事后了解到,是弟弟带父母到公证处立遗嘱的,且自始至终在场。
有利害关系人在场所立的公证遗嘱,违反了《遗嘱公证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该遗嘱不是自书遗嘱,其父母亦无能力自书遗嘱,特别是母亲是文盲。父母亦不会亲自打印遗嘱。
如果是代书遗嘱,没有代书人签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是无效遗嘱。
第五,弟弟在3、4岁的时候已由父母作主送给他人为养子,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改名换姓。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弟弟与生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已经解除,也就不再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该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该房屋从未申请登记取得过房地产权证,没有房地产登记档案。目前,只有他保管购买建房地基的文书,不具备继承的条件。
“私利迷住心灵,亲情由此撕裂”,这是一宗盲目诉讼的案件。
过程很长缠,结果很干脆。恰如律师分析的那样,最终,弟弟的起诉被人民法院驳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