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你的知识诅咒了你的合同

先从去年代理的一起案件说起,我的客户是一家北京的文化公司,在为上海的一家传媒公司所摄制的网络剧提供宣传发行服务中,由于上海的传媒公司资金运转出现困难,无力支付拖欠的宣传发行服务费。后经过沁润行业多年的双方部门负责人协商得出一套解决方案,由北京的文化公司出资投入到网络剧项目中,该笔投资优先用于偿付拖欠的宣传发行服务费,剩余款项以确保网络剧的摄制完成并发行,网络剧最终所获发行收益应先向北京的文化公司进行分配,以弥补先前的出资,若网络剧最终发行收益不足以弥补北京的文化公司先前的出资,那么差额部分需要由上海的传媒公司进行补足。至此不得不说此时双方在面临网络剧项目受阻时,所展现出的谅解合作精神和商业智慧是值得肯定的。但问题出在了双方将上述解决方案转变为正式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行业黑话”“行业术语”,理所当然的认为在圈内人的理解上没有异议的词汇在合同中出现同样没有异议。比如在上海的传媒公司向北京的文化公司补足投资差额的时间点表述为“网络剧第二季的招商中”,发行收益中计算方式中出现了“付费驱动拉新人数”……相信当初拟定这份合同的部门负责人一定是位业务好手,这样的表述在参与解决方案制定的人来看也许并不存在争议。不幸的是双方在网络剧的发行收益分配上出现了争议,最终对薄公堂。法官一定不如当初拟定这份合同的部门负责人了解影视传媒行业,甚至这位法官并没有观看网络剧的爱好,怎么能期待法官能够一下理解合同背后所隐藏的“网络剧项目受阻后的解决方案”。对方律师为达到自身的诉讼目的,在向法官解释行业术语中会故意曲解行业本意,这对法官理解案件中所涉及的商业交易带来不少麻烦。我作为律师的重点工作就变成了向法官解释什么是网络剧,什么是cpm,什么是付费驱动拉新人数,什么是第二季招商中……,且我的解释更符合行业逻辑惯例。虽然法官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解释,认可了我们所还原的案件事实,取得了胜诉。但这其中的曲折还是铭记于心的,历时一年,经过了六次庭审,客户在每次庭审后常常抱怨“这个法官怎么连这个都不懂啊!对方明显在胡说啊!”

《Made to Stick》这本书中提到一个有趣的概念,叫“知识的诅咒”(the Curse of Knowledge)斯坦福大学曾做过这样一个实验:将参与测试者分为AB组两组,给A组一个清单,列出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歌曲名称。A组的人要用手拍打出歌曲的节奏,然后让B组的根据拍打出的节凑去猜测相应的歌曲名称。对于B组的人来说,这个猜测过程并不容易,最终120首歌曲,B组仅猜对了3首。而A组的人普遍认为B组至少能够猜中一半。A组的人认为,这些歌曲都好熟悉的呀,而且我这么认真地在“拍节奏”,这很明显啊。造成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原因在于A组的人在拍这个节奏的时候,是知道歌曲名称的,比如说“祝你生日快乐”,于是A组的人脑海里一直在循环这首歌,但对B组的人来说,是没有“歌名”这个信息的,仅凭节奏去猜测是很难的,而这是A组所不能理解的。这就是“知识的诅咒”,也就是一旦你知道了一个知识,就很难想象你不知道该知识时的情景。你已经知道的那些知识“诅咒”了你,你将很难将你的知识准确高效的传递给没有掌握这些知识的人。

被你的行业知识诅咒过的合同对于法官来说其实也是一种折磨,你不能期望法官深谙所有行业的交易习惯、商业模式。一份受过诅咒的合同进入审判程序,合同所代表的权利能否实现就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为了避免这种诅咒我们该怎么办呢?其是很简单,把你写好的合同拿给一个外行人看,然后问这个外行人能看懂签这份合同是要干什么?这个外行人的最佳人选是谁呢?是你的律师!(哈哈哈,有打广告的嫌疑,但这真不是广告),原因在于,律师是以一个傍观者在观察你所处的行业,同时律师和法官有着相同的知识背景,律师更清楚你想要表达的交易模式在合同中应该怎么表达才能够高效的让法官理解。律师在起草合同中常常大篇幅的使用“定义条款”,就是给“行业术语”下一个清晰、准确、可判断的定义,清晰的条款定义是实现权利的前提,千万不要把利益判断最终交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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