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出借银行账户的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践中,我们有时会把自己的银行卡、银行密码交付亲戚朋友使用,但这种情况如果用卡人出现了法律纠纷,持卡人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银行是这么规定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语:现实生活中,企业借用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股东、员工等账户来使用,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账户,自然人借用企业账户,自然人之间借用账户等情形都大量存在,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账户出借人很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

所以,一方面,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有很高的法律风险,应引起警惕。另一方面,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也可以一并起诉账户出借人,多一个主体承担责任,对债权也是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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