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如何说理

以最近一个知名案例为例。一审二审认定相反。

一审,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名义上是合作勘查,实质上是权利转让。该合同第4、5、11条等内容均涉及权利转让,且双方在诉讼中认可合同性质就是权利转让合同。

既然双方明知,那么就应该按照规定,想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材料,待批准后方可履行合同。但双方只是备案。由此可见,双方的一系列行为,与其实现权利转让的真实意思不相一致。目的是规避审批的相关规定。

另,双方明知政府规定不得转让,而互相串通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合同。为规避,双方签订时日期倒签为XX,对此工商档案、证人证言 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双方明知合同违反,以备案行为代替审批行为,故意规避法律。其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应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A取得的钱,应返还给B。


二审,

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合同性质、效力,无论是否存在争议,都应依职权审查。合同性质应从合同内容出发,而不能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

一审认定为转让合同是不妥的,从合同的内容看,其基本性质是合作合同。因为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合作中双方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同时,该合同也涉及了关于权利转让的问题,但该内容仅仅是作为对合作成果的处置中。至于合同第11条所涉及的转让,是双方对合作成果的处置。该条所嵌入的意思表示,不能影响合同表述的合作合同的性质。

一审是根据双方的诉讼主张及合同中的个别条款去认定,二审是根据合同的大部分条款去认定。但是二审就是正确的吗,最重要的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吗。emmm对与错都已经不重要了。

上面的说理可以引用,一审可以用于实质与形式不一,妄图规避法律的合同。二审的可以反驳其它意见的时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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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驯龙高手3》

我看驯龙高手1的时候是高中,英语老师在课堂上放的。时间飞逝,3里面他们孩子都出来了,看这阵势是不打算出4了。

3,它是不是想告诉我们,有些很依赖东西终究要让它过去和离开,没有了它们自己也可以也有能力,比如老师啊比如时间什么的。要学着自己让自己成长什么的。

不过反正老公是不能失去的,看电影里,最重要的还不都是成双成对。

哈哈哈哈哈哈

外面雨还是在下

以后 听见雨的声音

你就会想起跟我看驯龙高手3的这晚。

哈哈哈哈哈我在催眠你

爱你哦我的帅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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