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浅议商纣王的罪名》

原文作者: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黄群。

商纣王是中国古代昏暴之君的代表,古往今来评说这个历史人物,大致都摆脱不了暴君的范畴,许多史书与文艺作品,均将他描写得极端暴虐荒淫。可是,商纣王真的有如此罪恶滔天吗?

一、商纣王恶名的由来及分析。

商纣王,名受,号帝辛。商代最后一位君主。要正本必须清源,商纣王的罪名首先记载于《尚书》之中,《牧誓》、《西伯戡黎》、《微子》,都有记述商纣的恶行。《尚书》相传由孔子编纂而成,但在西汉初已散佚。《古文尚书》据说是从孔子家的墙壁中发现的,已佚,只存篇目和少量佚文;《今文尚书》由汉时济南伏胜传授,但所著时代各有不同。东晋人梅颐所献《古文尚书》已被学术界公认为伪作。现在通行的《十三经注疏》中的《尚书》,就是《今文尚书》和伪《古文尚书》的合编本。如此,《尚书》又怎能作为真正的历史依据呢?且论《牧誓》,有人说这是后人追忆的作品。商被周所灭,周为巩固统治,周人便极力描绘商纣王的恶迹,证明周是恭行天之罚。吕思勉先生曾说:“既亡之后,与者必极言前王之恶,而后己之伐暴为有名,天下之戴己为甚当,不如此不得已。”整个西周时期,学在官府,史料长期被官方垄断,史料的选择、存留自然是利于周而不利于。“言桀、纣之恶者多附会,是也。然谓附会之由,由于与者极言前王之,则误以后世事度古人。”可见,《尚书》记载并不可全信。

西汉时期,司马迁著《史记》,在《殷本纪》中商纣王的罪条加增了不少:“好酒淫乐,嬖于妇人;使师涓作新淫声;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巨桥之粟;慢于鬼神;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期间,为长夜之饮。”既然《尚书》为后人伪托,非准确的历史,那么《史记》参照《尚书》又岂能真实呢?何况司马迁时期,距商纣已逾千年,对殷周史事已不甚了然。近代著名史学家顾颉刚先生撰文指出:“纣王的罪恶的条例因年代的更久远而积迭得更丰富了。”即“古史层层累积”说,去古越远,偏离真相可能性越大。王国维先生根据对古文献及甲骨文、金文的研究,在《殷周制度论》中提出了“中国政治与文化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著名论点,“历来都把中华传统文明归结于周,而不归结于商,说明商周二代的礼制是有本质不同的特性的。”因此,随着社会变迁,思想文化的不同,商与周及周以后的朝代在文化、政治等制度方面,已大有不同。因此,以周人和深受周人影响的汉人的眼光及价值观念来衡量和评价商纣王的行为,难免会有许多方面难以理解和赞同。

明代小说《封神演义》,更将商纣王描写得十恶不赦,一无是处,说他外乱朝纲,内宠妲己,敢于直言批评国君的人遭炮烙之刑,甚至剖心。吃宫人的肉,同妲己一起,不分昼夜公开宣淫。明清之际,小说盛行,大多旨在批判当时社会的黑暗,官场的腐败,如《金瓶梅》、《三国演义》等。《封神演义》作为文艺作品,对商纣王罪行的追加更不足为训,它是针对明中后期的政治腐败而著,旨在借商纣王揭露明统治者的罪恶并引以为戒,不免会将商纣王的暴行尽情扩大。“现在在下等社会中很有势力的封神榜一书,又把这些人事经过神话化了。”可见商纣王的淫暴,很大程度上还出于《封神演义》的艺术加工,这当然不能作为真正的历史依据。著名史学家郭沫若先生就为纣王喊冤:“殷辛之功迈周武,殷辛之罪有莫须。殷辛之名当恢复,殷辛之冤当解除。”

二、对《尚书·牧誓》所述商纣王罪名的质疑。

周人所指的商纣恶迹,集中见于《尚书·牧誓》:“王曰:“古人有言曰:‘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俾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

总结起来,商纣王被控罪名有四:一是听从妇言,牝鸡司晨;二是祭祀不修;三是不任用亲族;四是信用四方逋逃。周武王起兵伐纣,在牧野决战前夕进行战场动员令,公开列数商纣王的罪行,这难免有恶化纣王之嫌。春秋时期,孔子的学生子贡就为商纣鸣不平,说:“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

先看第一项,牝鸡司晨。这项被周人列为重罪之首的罪状,其实反映了商代与周代妇女地位的差异。相对于周代而言,商代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地位较高且较为活跃,从氏族社会到商代,妇女的宗法地位每况愈下,但仍有一定的独立地位,“商代妇女死后可以独立受到祭祀;商代妇女有一定的财富,她们独立经营田产;有一定的军事地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重要的,有一定的发言权。”可见,商代的贵族妇女有一定的宗法、经济、军事、政治权利,远远居于周代妇女之上,因此“牝鸡之晨”是礼乐制度森严的周人所不允许的。

再看第二项罪名,祭祀不修。有学者说这是不对的,因为出土卜辞证明,纣王时期正是殷代祀典最完备的时期。笔者没有找到相关的甲骨文资料,但是发现一个问题。商代原先对奴隶是很残酷的,祭祀天地要杀奴隶,祭祀祖先要杀奴隶,奴隶主死亡要奴隶殉葬。河南偃师的二里头早期商代遗址,郑州二里岗的中期商代遗址,安阳殷墟,都有奴隶主把奴隶杀死和活埋人地下的情况。但到了商纣王时代,情况大有改变,大肆屠杀奴隶、用奴隶殉葬的情况大大减少。难道这就是商人指责商纣王祭祀不修的原因?这个问题值得深究。

指控商纣王的第三项罪名,是不任用亲族,这可以和第四项罪名:信用四方逋逃,加以联系。我们可以发现,这不像暴君行为,而且还有明君风范。汉高祖刘邦建立汉朝后,剪除异姓王,分封一批刘姓子弟为王,并盟誓:“非刘氏王者,天下共击之。”可是,诸王势力日益膨胀,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并且发动“七国之乱”,汉景帝、汉武帝又不得不采取措施削弱诸侯势力。 可见,商纣王不任用亲族其实是明智的选择,王族子弟良莠不齐,会发生诸多事端, 动摇统治根基,而且会断了天下人才仕进之路。所以,商纣王对奴隶主贵族采取疏远、调离或不用的办法,逐步削弱他们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则大胆破格的提拔一批非奴隶主出身的下等阶层的人和奴隶担任政府各级官员,甚至连逃亡的奴隶只要有才也予以重用。用我们今天的观点而言,就是“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这是一种进步的行为。但是,将指责商纣王的这两项罪名联系起来,就能发现,商纣王的用人之道违背了贵族社会的取士传统与标准,在当时社会,等级森严,只有奴隶主贵族才可以担任国家政府各级官吏,他们时代为官,享受政治和经济的特权,即所谓“世卿世禄”,所以奴隶主上层社会的利益受到侵犯。这在礼乐制度森严的周人眼里看来也是不可理解的。

以上的分析,虽不足以为商纣王解脱所有的罪名,但是也足以否认其极端昏庸无能的罪名,可以证明他并非如史书中记载般残酷暴虐,一直以来将商纣王描绘成十恶不赦的暴君实属历史的误会。我们在对待历史事件、历史人物评价需尽可能的客观、公正、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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