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物业管理与物业费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指导意见》(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的通知:从2016年起,推进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基本完成移交工作。2019年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职工家属房与商品房,是截截然不同性质的住房,前者物业由单位管理,费用由国家给与优惠待遇,只收取少许垃圾清运费等(约每年每户60元);后者由社会专业部门管理,物业费商品化(参考价,高层楼:1级1.55元、2级1.35元、3级1.15元、4级0.95元,多层楼比高层楼同级少0.6元)。

        建材院在庄管东里大院所建的住房都是职工家属房,当物业管理未移交社会之前,均由院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费用标准。因此,67号楼的物业费应为,每年每户60元。

        67号楼如按商品房交物业费,就要按商品房物业法执行物业管理。人住已6年多,小区开放,物业管理质量低,属4级物业管理(1-3级是封闭式,4级半封闭式),物业费应为月平方米0.95元。根据《物业法》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可以随时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及赔偿损失。根据《商品房销售办法》规定,要购房者人住超过一年尚未取得房产证,可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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