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学生请假规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维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重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请假销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学生处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学院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可事先用通信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病假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事请假的,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第八条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持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迟延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外出学校的,应当告知所在班级班长;离开重庆市主城区的,应当经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家庭居住地在重庆市主城区,节假日、双休日需回家的,可持父母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书,每学期集中办理1次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原则上不可在外留宿,因特殊情况应当事前请假,未请假夜不归宿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原则上不准许学生在外租房住宿,确因走读、疾病等特殊情况需申请在外租房住宿的,应当按照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辅导员审核、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宿舍主管部门登记的程序办理手续,学院同时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夜间不得外出,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当向辅导员请假,在宿舍值班员处登记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请假时间为3日以下、未离开重庆市主城区的,由辅导员审批,学院备案;
(二)请假时间为4至7日,或者请假时间为3日以下需离开重庆市主城区的,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学院备案;
(三)请假时间为8日以上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学生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学院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超过4周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有课堂教学活动的,请假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没有课堂教学活动,因就业、实习等需要离校的,应当持家长书面同意书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累计时间可不受4周的期限限制。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若请假期限届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续假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在请假时间届满后1日内,由本人办理书面销假手续;请假时间为8日以上的,学院销假后,应当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不假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二十条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证明等材料,学院应当记录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大学生请假规定制度
一、学生日常请假制度
1、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2、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必要时应附证明(病假应由校医院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至7天由系(部)领导批准;请假7天至14天由学生处批准;14天以上由分管学院领导批准。请假期间如在实习周、课程设计周等集中教学阶段时,还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而休假的,按旷课处理。
3、学生病、事假条(不论请假时间长短)由系(部)集中保管。
二、学生双休日、节假日管理制度
1、双休日、节假日学生需离校回家而不能返回者,必须提前请假,请假条需先经辅导员批准,后交系部审批。
2、离校回家学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返校,离校学生应注意安全,遵纪守法,严以律已,积极维护当代大学生的形象。
3、热爱大自然,不随意折枝爬树,不随意践踏庄稼、草坪,更不能野炊、玩火、下湖泊或河道游泳。爱护环境,不乱扔纸屑、瓜果皮,不乱刻乱画。
4、不允许个人以班级、部、系或学院的名义组织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5、部系辅导员应对学生进行长期的、全面的行为规范教育,及时掌握双休日学生动向。
第三、大学生请假规定制度
为严格执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校学生参加教学活动考勤,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第一条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教学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时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不得与正常教学秩序冲突。
第二条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病假。
2.事假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可请公假。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批报权限:
1.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本院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院系辅导员核实确认经教学单位主管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内者由本院系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院系辅导员核实确认经教学单位主管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3.辅导员不得向学生提供内容未填写完整的请假单(含未填写请假时间、学生未签字等)。
第六条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至本院系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学生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具体如下:
1.病假:须持校区医务室、开发区第一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院系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给任课教师。超过五个工作日不给予补假。
2.事假: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单》时,需附上《家长知情同意书》,《家长知情同意书》由家长填写后扫描或拍照发给辅导员,或辅导员与家长沟通确认无误后,可由学生本人代签,院系辅导员需在请假单上注明与家长沟通确认的情况。
3.公假: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院系辅导员处完成相关手续方可批假。
第七条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假。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并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经获准后方为有效。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病假、事假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场补假者需要提前向辅导员说明原因,由辅导员向家长核实情况。学生于假期满之后,至辅导员处补办请假单,病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事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学生请假单》需加盖院系请假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假满返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否则,自请假终止之日起计为旷课。
第十条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超过2周者将给予学籍清查处理。
第十二条当学生的缺勤次数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免听部分除外),应予休学。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可根据教学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规定,本细则将从颁布之日起配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制度》一并实施。
第四、大学生请假规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在校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须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填写《北京林业大学请假申请表》)。如因急事、急症等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应先采取通信方式向班主任请假,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四条学生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北京地区以外就医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因事请假,应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学生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期限在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学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办公室批准;学生请假7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在校学生每次请假时间(含续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因重大伤病需要治疗的,不得超过6周。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6周,逾期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应当由班级负责人或其他同学持其请假申请表原件出示给任课教师验证,并将复印件交任课教师留存。
第八条因急事、急症等无法事先书面请假,已先向班主任以通信方式请假者,由班主任向任课教师说明情况。
第九条学生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当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因故仍不能按时返校或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程序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条学生因以下原因请假的,不予准假:
1.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延误,未能购买车票、机票等原因而不能按时返校者;
2.私自参加校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或学习班者;
3.因经商、兼职、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及劳务输出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一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旷课者、私自离校者,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五、大学生请假规定制度
第一条所有在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节假日期满不能返校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事假者必须有家长的证明,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条须先经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辅导员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辅导员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条》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学生请病假一天以上的,必须经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课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必须在7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手续可委托班委代为办理,但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如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请假条》前,须让其家长与辅导员联系并说明情况,销假时在《请假条》上要有学生家长的签名。
学生假满而未能返校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辅导员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
请假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学生请假地如不在学校,应让其家长联系辅导员且得到批准后,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请假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先休假再补假。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两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满后不销假者;
(5)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6)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系领导同意者除外);
(9)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六条学生在双休日若班级、院系无集体活动,须向辅导员请假后,方可离校。但星期日晚自习前必须返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