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人士申请银行贷款时是否需要提交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

 

最近经常有人问,其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要求提交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因此类文书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借款人通常不愿意公开。但是不提供,贷款可能就申请不下来或者申请额度比较低,所以不得不提交,银行要求提交此类文书是否有必要?

本人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理由如下:

一、银行要求提交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未要求商业银行在向离异人士发放贷款时要求离异人士提供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规定。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电话、地址、婚姻状态等,而离婚协议里包含众多个人隐私信息,已经超出了“基本情况”的范畴。

二、不提交此类文书越来越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2017年以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包括深圳地区的法院)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出台的背景就是解决当事人在法院诉讼离婚后,在办理户口变更、再婚登记、房屋买卖、银行贷款等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事项时,须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而这些法律文书的内容涉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财产分割情况等个人隐私,曝露出来后会给当事人带来尴尬和不便。

事实上,《离婚证明书》与离婚证均属于能够证明公民个人婚姻状况的证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离婚协议作为上述证件产生的基础,其内容均涉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财产分割情况等诸多个人隐私情况。诚如《离婚证明书》的出台背景所述,办理银行贷款时可以提交《离婚证明书》用于替代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三、银行只需要基于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判断即可

银行要求提供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无非要进一步审核抵押物是否真正归属于借款人(抵押人)。本人认为: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离婚证(离婚证明)及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的物权登记信息,完全可以排他性地相信抵押物归属于登记的产权人(至少银行取得抵押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中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如果再配合实地上门考查,若实际居住人为登记的权利人,则完全可以认为是进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

司法实践中,关于银行审慎义务的法律法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从而导致同案可能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正是出于这点考虑,银行为了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交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等隐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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