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定金、抵押金,你收取过吗?

作者:法务共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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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17年8月,小徐被某制药公司录用为医药研发代表,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于商业风险考虑,小徐须向公司缴纳3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合同终止后公司将全额返还此抵押金。员工在合同期限内若构成违约或严重违纪,此抵押金将不再返还。2018年3月,小徐因个人原因提交了辞职报告并请求返还3000元风险抵押金,但公司不同意其离职,在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小徐于4月10日离开公司,4月30日,公司以小徐连续20天旷工为由,认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决定将其从公司除名并不予返还3000元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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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双方虽已在劳动合同中达成抵押金的约定,但因合同中的该款约定严重违法,故该款当属无效。所以该公司应立即将3000元抵押金退换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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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考

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出于各种考虑,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各种名义收取一定保证金(物)、定金、抵押金(物)等,并认为只要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顺利达成约定,就没有任何问题。殊不知,由于这种行为本身违法,即使有约定也当属无效。在司法裁判中,也绝不会因为双方对此类抵押金、保证金有合同约定而将其认定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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