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影响(宋之前)

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则是明德慎罚,即发扬德礼教化,谨慎使刑罚,强调亲亲与尊尊原则。而与此同时西周实施的是宗法制,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等级,同时以礼乐制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坚持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主要内容是为政以德,克己复礼,以民为本。

到了汉朝中后期由于种种原因,约法省刑的法制指导思想已经不再适应汉朝了。汉朝统治者经过权衡以后,选择了儒家思想。而在儒家为政以德思想的影响下,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德主刑辅,以及在刑罚制度上废除了肉刑。而儒家思想强调宗法伦理观念以及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汉朝在刑事法律原则上则形成了矜老恤幼、亲亲得相首匿与上请制度。在司法制度方面,则形成了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八议、官当入律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确立存留养亲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则体现了强调宗法伦理观念。

在隋唐时期,受儒家为政以德思想影响,唐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为德刑并用。而封建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加役流以及死刑三复审、五复审则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以民为本。同时在唐律中形成了议请减赎当的特权保障体系,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维护维封建等级制度。而同居有罪相为隐则体现了儒家对于伦理道德的强调。在法律解释是从纳礼入律到《永徽疏律》,儒家思想法律化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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