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是恶之始

最近处理一起案件,是股东之间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转让方起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受让方起诉认定显示公平,要求撤销合同。我们代理的是是转让方。

本是一起普通的案件,可因为之前协助受让方处理过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所以对双方都有初步的接触和了解。

受让方原是一名科技局的工作人员,后受转让方影响辞职下海,共同投资开办企业。出于对受让方的信任,转让方与受让方合作近十多年时间,共同开办的几家企业全部交给其经营和管理,对外关系则由转让方牵线协调。

一次偶然的机会,内线的举报,得知受让方利用管理经营企业的便利,侵吞窃取了企业的大量资金。经委托审计,结果让人瞠目结舌。利用职权,公款私报,港澳差旅费、高档家具款、名牌衣物费、超市消费卡,用套现的工资给其偿还房贷等。

两人经协商,确定了转让方退出、受让方接手,以便处理后续问题的方案。之前受让方在经营企业之时,又另行注册与该公司性质相同的经营业务。用腾笼换鸟之计,让转让方退出公司股权。受让方用近十年的时间,用侵占的资金接连购买了四套房产。

转让方毅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等待受让方的必然是牢狱之灾。想想十分替其惋惜。年轻有为,正当青壮年,上有老下有小。而因为贪婪,则向深渊一步步迈进。我有所不解。转让方说,待一个人习惯伸手、习惯高消费之后,他已不能逆转,已形成惯性,不能收手。他所侵占的所有资产,终归要被依法追缴。而处心积虑的这些年,一切都将归于一场空。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都说钱是万恶之源,莫伸手,莫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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