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想法

儒家有言:“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也。”

觉得这里的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应该是相当于一个前提来理解,应该理解为: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时候(情况下),应该舍生取义。

可之前听人说,鱼与熊掌是可以兼得的,说这句话的前提动机应该是对“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舍生取义也。”这句话的断章取义般的肤浅字面意思的简单理解。是不是曲解(活用?实用?)了原话的原意般的觉得顺口泛化使用的拿来主义?

你可能感兴趣的:(对于“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想法)